涉野生动物刑案新司法解释出台十天后,“男子网购陆龟被判三年”案获无罪
红星新闻 2022-04-19 19:32

4月18日,涉野生动物刑案司法解释出台的十天后,王磊收到了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此前,王磊因在网上购买并养殖人工繁育的赫尔曼陆龟,被禹城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4月7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后,此案迎来转机。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解释》出台第4天,4月11日,王磊的强制措施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他走出了看守所;10天后,4月18日,禹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禹城检方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王磊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这意味着,王磊网购、养殖人工繁育的赫尔曼陆龟的这一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可不构成犯罪。王磊的辩护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表示,这是涉野生动物刑案新司法解释出台,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的第一起案例。

一审获刑三年,“社会危害性小于非法出售纯野生动物”

根据禹城检方此前指控:2018年8月,王磊通过微信与卖家王晓材取得联系,并在王晓材开设的闲鱼店铺,购买了30只赫尔曼陆龟。

2020年9月,禹城警方在王磊的住处扣押了14只陆龟,经鉴定,这些陆龟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赫尔曼陆龟。

禹城检方认为,王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王磊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卖家王晓材,以及另一名从王晓材处购买了6只陆龟的男子张煜。

2021年11月15日,禹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几名被告人均获刑。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庭审时,王晓材、王磊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提出,案涉的陆龟,均是人工驯养繁殖,而非在野外自然环境中生长,都来自于在国内拥有合法手续的养殖场。

2000年1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动物案件解释》”)是否“过时”、是否适用本案,也成为了庭审的焦点。

根据《动物案件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则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应当理解为“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买卖人工养殖的品种,客观上没有破坏我国现有的野生动物资源,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认为《动物案件解释》“严重过时”、本案不应适用的辩护意见,禹城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动物案件解释》现行有效,该解释是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对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阐释。

在一审判决书中,禹城法院认为王晓材、王磊、张煜三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王晓材获刑4年,王磊获刑3年,张煜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三被告人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理由是:三被告人出售、购买的陆龟,应认定为人工驯养繁殖,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陆龟。

买卖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人工繁育动物,不作为犯罪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关于买卖“人工繁育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与非罪问题,成为了法律学界、实务界广泛探讨的话题。

在2000年《动物案件解释》中,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随着2017年“深圳鹦鹉案”等争议性案件被披露,法律学界、实务界希望出台新司法解释的呼声越来越大。

著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2021年11月3日刊发于法治日报的文章《周光权:危害人工繁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与非罪》中指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殖种群客观上存在一定差别(例如,对于将自己驯养繁殖的鹦鹉予以出售的行为,和将野外捕捉鹦鹉出售的行为同罚,势必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有些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并且可以从事经营利用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在定罪量刑上不区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和人工繁殖种群并不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8日)第九条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这桩“网购陆龟”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磊不服,提起了上诉。2022年1月26日,山东省德州中院将该案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判。

重审期间,关于2000年《动物案件解释》是否“过时”的争议,也随着涉野生动物刑案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有了明确结论。

今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后,此案迎来转机。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对此,王磊辩护律师黄佳德表示,在此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控辩审三方对于涉案的赫尔曼陆龟属人工繁育品种,已不存在争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认定王磊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有法可依。

被羁押了254天,“很委屈”

新司法解释立竿见影。4月11日,《解释》出台后数日,被羁押在德州市看守所的王磊及王晓材被予以释放。

4月18日,禹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在诉讼过程中,禹城检方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王磊、王晓材、张煜三人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这意味着,王磊等人买卖人工繁育的赫尔曼陆龟这一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可不构成犯罪。王磊辩护律师黄佳德表示,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这是涉野生动物刑案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的第一起案例。

王磊另一名辩护人、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少英,从2022年2月开始接触本案。他表示,此前,他亦曾办理过相关的动物案件,“其中涉及人工繁育的动物案件,大多为动物爱好者或相关从业人员,在我们看来,他们的行为本质上并未危害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更未危害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生存。反之,是他们的养殖行为丰富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数量,提升了相关行业的养殖水平。”

“整个过程难以用语言来形容。感谢我们的委托律师的帮助,对王磊的不放弃。”4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王磊的妻子,她向两名辩护律师表达了感谢。

王磊本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从2020年9月被刑拘,到2022年4月11日被释放,近两年时间内,相关机关对他的强制措施有过多次变更,几度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又几度被重新羁押,“一共被羁押了254天。”

案发前,王磊在当地从事绿毛龟养殖生意,想着扩宽一下业务,便开始网购人工繁育的赫尔曼陆龟用于养殖。他说,从未想到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刚进看守所的时候,我不停扇自己耳光,很后悔,也很委屈。”王磊说,他一直不认可检方对自己的指控,也因此,一审判决后,涉案三名被告人只有他提起了上诉。

王磊还说,虽然司法机关已经认可他没有犯罪,但他从此不敢再接触赫尔曼陆龟了,“有心理阴影。”

“目前还没有考虑国家赔偿的事情,将与律师进行沟通后决定。”王磊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其律师黄佳德也说,目前,尚未正式收到禹城检方《不起诉决定书》,将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与当事人沟通国家赔偿事宜。

黄佳德还表示,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终结,应感谢相关司法机关的担当;同时,该案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亦能起到一定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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