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上万斤鱼死亡,竟是卖家将“杀鱼药”当杀虫剂寄了
成都商报 2022-03-23 11:35

连日来,四川自贡桥头镇村民熊先生忙得不可开交,每天既要打捞鱼塘里漂浮的大量死鱼,还要想尽办法降低鱼儿的死亡率,同时还要为下一步如何尽快恢复生产做计划……

3月初,在浙江务工的熊先生网购杀虫剂寄回老家,让父母给家里的近50亩鱼塘喷洒杀虫,不料卖家发错货,误将“杀鱼药”当成杀虫剂寄出。熊先生父母收到货后直接使用,造成上万斤成鱼相继死亡,经济损失二三十万元。现年70岁的熊父告诉记者:“我又不识字,眼睛也不好……”

买方:“我又不识字,眼睛也不好。”

3月21日上午,记者来到自贡市贡井区桥头镇增产村,一辆无害化收集处理专用车停靠在熊先生的鱼塘边,几名工作人员正在对打捞上来的死鱼进行打包装车。现场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已两次到这里收集处理死鱼,截至目前装了两车共计8吨,后续还会来收集处理。

熊先生是增产村村民,也是鱼塘业主。他告诉记者,早些年,家里通过土地流转经营起四口鱼塘至今。四口鱼塘总面积近50亩,年产量五六万斤。平时,熊先生在浙江务工,鱼塘由父母负责。

熊先生说,三四月份正值成鱼上市期,上市前他决定给鱼塘做个杀虫处理,杀灭寄生虫、防治鱼病,遂于3月初在网上购买了20瓶“斜管车轮净”,寄回了老家,让父亲落实杀虫工作。

记者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斜管车轮净”是一款渔药,用于清除养殖水体中的车轮虫、斜管虫,同时可有效控制水中的水蛛、轮虫,改良水质等。

“我又不识字,眼睛也不好。”熊先生的父亲现年70岁,他回忆,3月17日上午,他和老伴开始向鱼塘泼洒儿子网购回来的“杀虫剂”,先后对三口鱼塘进行了泼洒,另外一口鱼苗塘暂未泼洒。

“下午就发现死鱼,后来越来越多。”熊父称,发觉情况不对后,他赶紧给儿子打电话通报了此事。

卖家:错将“杀鱼药”当杀虫剂发了

很快,经熊先生多方联系并在当地村组干部帮助下,鱼儿大量死亡的原因找到了——熊先生父母当天朝鱼塘里泼洒的并非杀虫剂“斜管车轮净”,而是“杂鱼一次净”。在熊先生提供的“杂鱼一次净”空瓶上,记者看到上面的标签写着“快速杀死池塘中的野杂鱼、蛙卵、蜻蜓卵、寄生虫卵等有害生物”等字样。

由于事发突然,熊先生赶紧于3月19日从浙江赶回了自贡。“发现(死鱼)后就用了解毒药,但效果不明显。”他告诉记者,截至21日中午,已经打捞上来1万多斤死鱼,还有许多待打捞。

据熊先生估算,这次损失的鱼在三四万斤,加上后续的解毒消毒等工作,总体损失二三十万元,具体损失还需根据实际死鱼的数量才能确定。

那么,杀虫剂为何变成了“杀鱼药”?熊先生说,自己回家查看发现,他网购的是“斜管车轮净”,但父亲收到的却是“杂鱼一次净”。经与卖家沟通,卖家承认发错了货。

争议:卖家只愿赔偿两万元

对于事件的责任划分,熊先生和卖家进行了多次电话协商。熊先生称,对方只愿赔偿两万元,他不能接受,表示会与卖家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

22日上午,记者与卖家取得了联系。卖家在电话中坦言,确实发错了货,愿意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买家收到货之后首先应当查验货物对不对,如果不对就退换,“而不是看都不看,就直接用了”,这不够科学、不够严谨。

律师说法

卖家发错货酿事故,买方是否承担责任?

针对此次“网购乌龙”导致的鱼塘大量鱼死亡事件,记者也采访了多位律师,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卖家发错货应赔偿,买方未验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此次纠纷应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卖家将鱼塘杀虫剂错发为“杀鱼药”,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鱼塘大面积死鱼与使用了卖家发错的“杀鱼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熊先生的相关损失应由卖家赔偿。另外,熊先生家人使用杀虫剂之前不进行任何查验,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本案中,熊先生作为消费者,网购的是鱼塘杀虫剂,商家却把“杀鱼药”当成杀虫剂发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卖家提供的商品直接造成买家的财产损失,应该予以民事赔偿。至于责任大小,最终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认定。

卖家供错货负完全责任,查证产品非消费者义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律师冯骏则认为,在本次事件中,熊先生购买杀虫剂用于农业生产是属于农民直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该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熊先生已明确需要的是杀虫剂,而不是“杀鱼药”,而经营者把产品供应错误,系经营者的完全责任。

冯骏说,从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方面考虑,法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有“火眼金睛”的义务,所谓查证产品的品质、使用范围等要求,则不是消费者的义务。简单来说,消费者非专业人士,没有资格和能力来甄别相关产品。因此,所有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冯骏补充说,经营者可能会觉得很“冤”,但从该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经营方的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够。如果经营者确实无法避免杀虫剂和“杀鱼药”的混淆,而要求消费者帮助经营者予以甄别,则经营者应当专门订立合同,在合同条款中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承担约定后的义务,进行相关甄别。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经营者还应当支付请消费者进行甄别的对价。否则,消费者是没有义务帮助经营者进行甄别的。

文并摄/袁伟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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