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基金公司以经营为由,向陈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而还款日期到了,基金公司还不上钱,于是被陈先生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发现该公司股东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也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3月22日,昌平法院召开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涉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公贷私用、抱团融资、砍头息等 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象不少
昌平法院副院长潘幼亭介绍,近五年,该院共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占全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12%。
从收案数量看,2018年、2019年增长较快,相比2017年同比增长超过1倍。后“非法放贷”入刑、“职业放贷人”“高利转贷”合同被界定为无效等司法解释和政策相继出台,有力打击了民间借贷中的违法乱象,遏制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态势。
从结案方式看,2017年至2021年,以判决方式结案762件,以调撤方式结案729件,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案件194件,调撤率达43%。
据介绍,该类案件呈现四大特点:一是股东与企业财产混同致借款性质难认定,中小微企业往往没有形成独立的公司账册,“公贷私用”“私贷公用”等情形较为常见;二是企业互保联保现象突出,为“抱团融资”,企业间相互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以增加信用度,但部分企业缺乏对债务本身的考察,而为其他企业的经营风险承担责任;三是三成纠纷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转化形成,如企业将未付货款、企业间的对赌款项等非因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以借款形式确定为民间借贷;四是隐形高额利率屡见不鲜,如出借人约定“砍头息”、财务管理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以收取高息。
通过调研发现,中小微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不健全是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原因之一。中小微企业一般采取家庭式、合伙式或独资式的经营模式,缺乏系统化的规章制度,内部权责界定不清晰,财务内控形同虚设,导致合同条款约定不清、借款主体混乱等,给企业维权增加难度。此外,中小微企业风险承受系数较低,中小微企业在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较弱,有时出于逐利心理,急于在短期内缓解经营压力,通过高额借贷方式扩大生产投资,资金链极易断裂,引发大量纠纷产生。
发布会上,昌平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法官、民二庭副庭长朱晋华法官也结合多起真实案例进行释法。
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 结果公司负债股东也担责
据了解,某基金公司于2017年7月7日以公司经营为由向陈先生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止,年利率为24%,还款方式按照基金公司出借日期开始计算利息,以月为周期,即每月进行一次利息结算,每次结算日为该入金日向后推一个月,到期付息结算日不得超过规定日期48小时,根据借款时间,最后一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期应得利息,若基金公司违约需支付给陈先生每日1%的违约金。
而后,陈先生于2017年7月7日将20万元款项转到基金公司账户(户名为黄某),基金公司于当日向陈先生出具借款收据。借款合同中某商贸公司(亦系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到期后,经陈先生多次催讨,基金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因此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公司、商贸公司、黄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基金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且不存在无效情形,为有效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举证证明就借款期限或还款时间另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基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属于违约,陈先生可以向其请求逾期还款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法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进行计算,但对于基金公司已支付不超过年利率36%的违约金不持异议。陈先生认可收到2018年8、9月按照本金20万、年息6%计算的利息2000元,此外自2018年9月29日起另收到款项32000元,前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商贸公司就《借款合同》出具了有效担保函,其应对基金公司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于陈先生主张黄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求,《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系黄某个人账户,而其为基金公司的一人股东,在黄某无法证明其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且其为公司的一人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务必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勿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划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界限,避免账户混用、股东与公司之间不规范资金往来等引起财产混同现象。
此外,法院还公布“虚拟交易订单实为民间借贷,交易对方被判承担还款责任”、“砍头息被判无效,实际出借金额应为本金”、“实际控制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公司需承担还款责任”等多个案例。
针对中小微企业管理模式粗放、财产处分随意的现象,民二庭负责人曹松清建议,中小企业公司内部要注重建立完 备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各类资金的收取、支出行为,加大公司债务、投资、担保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特别要规范股东借用公司财产手续,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避免出现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
部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印章管理不规范、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为他人担保等现象突出,为大量民间借贷纠纷埋下隐患。对此,民二庭副庭长朱晋华提示,企业应建立借贷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借贷回报率。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明确借款主体,规范订立借贷合同,警惕高息诱惑。同时,企业应加强公章使用审批管理,避免实际控制人“一人掌章、一人做主”,导致企业承担与己无关的债务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