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正在火热进行中,奥运健儿腾空跃起,炫酷驰骋的身影,让大家参与冰雪运动的热情高涨。但滑雪毕竟是一种高风险运动,滑雪爱好者在体验滑雪带来的风驰电掣般的快感时,如果不慎发生意外,导致滑雪者本人或者他人受到伤害,损害赔偿的责任如何界定?哪些损失要赔偿?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18年1月13日,王某在某滑雪场雪道上正常滑雪时,被宋某从其身后滑下来撞倒,王某立即前往甲医院创伤骨科急诊进行诊治,诊断为左膝关节扭伤,膝关节韧带损伤,全休2周。后又先后去乙医院和丙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
事发后,宋某曾到王某家中探望并支付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3000元。后王某向宋某主张误工费、其他损失等共4万余元,宋某不同意,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宋某赔偿误工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滑雪场的事发视频可见,当时王某在滑道上慢速正常滑行,而宋某系从王某身后冲下来,造成王某摔倒、受伤,故宋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王某因此次事故受伤的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宋某应支付王某的具体赔偿金额。依据王某提供的多家医院诊断证明可见,只有事发时甲医院给其出具全休2周的休假证明,未有其他医嘱显示其休假事宜,故法院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王某的误工期为2周。综合王某的月工资平均收入及因受伤实际减少的工资、补助收入,法院酌定其误工损失为6500元。因医嘱中未有加强营养的嘱托,故法院对支付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王某要求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宋某支付王某误工费650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王某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指令二中院再审审理。
王某在再审期间新提交了证据,其于2018年2月14日前往丙医院复诊时的诊断证明书以及门诊病历和药品处方,其中有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并载明:“左膝内侧副韧带固定4周复诊指导康复。”另外,王某提供了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考勤统计表,显示共计休病假22.5天。
再审认为,在滑雪过程中,宋某系从王某身后滑下来并将其撞倒,造成王某受伤。因宋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此次事故,故宋某存在过错,应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王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误工时间进而确定其误工费。依据王某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某的病假时间为22.5天,且该病假时间均发生在医嘱休息期间。因此,王某因该案事故造成误工时间为22.5天。因王某要求宋某赔偿的误工费15 806.9元,未超过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因病假减免的税前收入数额,故法院对王某的再审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宋某向王某赔偿误工费15 806.9元。
法官表示:该案事故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对此也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王某在正常慢速滑行中,宋某系从王某身后滑下来并将其撞倒受伤,因宋某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此次事故。另外根据国际滑雪联合会发布的《滑雪十大安全准则》,宋某作为后方滑雪者违反了选择安全线路原则,侵害了在其前方滑雪者王某的使用雪道优先权,故宋某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一是滑雪者要防范运动风险,注意自身安全。选择合规的场地,不越级、不越道滑雪。初级滑雪者尽量避免在中级或高级雪道滑雪。上下缆车时,要注意安全,有序上下,不推搡打闹。
二是没有滑雪经验和技巧的“小白”雪友们,应当认真学习安全规范,戴好头盔等护具,尽量避免单独滑雪,应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训练,合理评估自己的能力后选择适合的雪道和滑雪器材。
三是要时刻留心场内动向,及时注意躲避碰撞。滑雪时应注意提前预警、注意避让他人,确保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四是如果不慎发生事故,除了应当积极救治以外,还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收集和保存各种票据,包括雪场门票、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护理合同及发票、请假证明、交通费票据等等,以备维权之需。
通讯员 郭菁 王文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