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一家汽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百度”字样,百度公司一纸诉状将该汽贸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终审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万元。
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其提供的搜索引擎、地图、百科等服务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近年来,开始涉足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智慧交通等领域。
百度公司诉称,2019年10月,百度公司发现福建省永安市的一家汽贸店不仅将店名命名为“百度汽贸”,还在店招、店铺装修、微信公众号及店员名片中使用了“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百度汽车会所”“永安百度汽车”等字样。
百度公司认为,该门店在经营活动以及市场推广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等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后,百度公司将该门店经营者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10万元。
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辩称,接到诉状后,其已将公司名称更改为恩典汽贸公司,且被诉侵权行为汽车维修、保养及汽车销售,与百度公司涉案商标核定注册的服务项目及类别不相同。
此外,汽车维修、美容、销售行业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经营模式上属于典型的熟人消费,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同时,恩典汽贸公司提出,在百度公司通过一般商标诉讼途径追究被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案件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正当性基础。
“百度”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百度汽贸”是否侵犯了“百度”“百度CarLife”注册商标使用权等成为该案一审的审理焦点。
福州中院认为,2008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多个法院判决同样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且认定驰名的时间均在2016年之前。
结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在2016年7月(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之前,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已经成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福州中院认为,恩典汽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百度4S店维修中心”等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销售部标识牌上使用“百度名车会所”等标识,这些文字及标识均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百度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恩典汽贸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直接使用“百度”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百度”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百度公司作为原告注册商标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达到驰名状态、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后,一审法院酌情判定恩典汽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80万元。
恩典汽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高院。恩典汽贸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未遵循“按需认定”原则,错误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作出80万元赔偿额明显过高,依法应予调减。
最终,福建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