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晚间,ST华钰(601020)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在此之前的2021年9月15日,ST华钰收到了西藏证监局对公司及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1月20日晚间,ST华钰最新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道衡投资、华钰矿业涉嫌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 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对相关有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受损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ST华钰(601020)、道衡投资等索赔,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7年8月16日到2021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华钰矿业(ST华钰,601020)股票,并在2021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最终索赔条件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孙宪超)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