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大兴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大兴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被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并在区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庭审现场 大兴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大兴区魏善庄镇通武线大街旁,使用头灯、弹弓、钢珠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麻雀22只,后被查获。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我之前路过通武线北侧大街路旁看见有麻雀。9月1日晚10点左右,我带着弹弓、钢珠和头灯去了那里打麻雀,打着头灯照明,一共打了22只麻雀。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我抓了。我没有办理过狩猎证。”
大兴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大兴区院依法判处。
同时,公诉机关向大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请求判令郭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判令郭某某在区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依法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致歉。
经鉴定,郭某某所打的22只(树)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价值为300元每只。
大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大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及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大兴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判令郭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600元,并就非法狩猎行为在大兴区一家区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致歉。
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对自己因一时贪玩铸成大错深感后悔,愿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向公众致歉。
法官提醒:除了麻雀 这些小动物也不得随意猎捕
麻雀虽然再普通不过,也是自然生态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例如青蛙、蟾蜍、野兔、野鸡等大家司空见惯的动物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捕。
市民一定要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了好玩、好奇或者满足口腹之欲,违法违规猎捕野生动物。一旦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就会构成犯罪,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给自己和家人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影响。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