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信用卡过度营销、不当催收、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顽疾,继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后,北京银保监局也发布相关通知从六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信用卡业务。
12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加强信用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
在加强信用卡营销管理方面,《通知》针对持卡人在接到银行电话营销冲动办理分期后对相关权利义务不了解、分期业务难以提前终止等问题,要求银行应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将与消费者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或信息查询渠道发送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提前终止业务申请渠道。
在加强信用卡适当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银行引导消费者树立“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依据申请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同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额度调整申请渠道。针对消费者反映解除信用卡绑定网络平台难问题,要求银行和网络平台企业均应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信用卡支付绑定和解除绑定渠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催收业务环节,《通知》要求银行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针对银行对外包催收机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明确“银行应要求催收外包机构不得以银行名义开展催收工作,在与持卡人或第三方沟通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委托银行名称、催收人员工号等信息”。
费用不透明、不规范一直是信用卡领域难以治理的顽疾,也是消费投诉重灾区。《通知》针对消费者对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不甚了解的问题,要求银行进行“点对点”信息披露,即通过短信、微信或与持卡人约定的账单接收方式及时将持卡人适用的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标准或查询方式发送给持卡人等,便利持卡人充分了解相关条款。
在加强信用卡客户信息保护方面,针对部分银行将信用卡客户信息用于其他业务营销等问题,要求银行应以客户主动勾选或者签署相关授权书,而非默认同意的方式,获得客户信息授权。银行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者授权文件中,应明示收集、共享的客户信息内容,明示客户信息共享的机构范围。
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应在接到消费者投诉的1个工作日内即时联系消费者,沟通了解情况,并在处理过程中及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度及结果。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监管工作,督导银行持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生态环境不断优化。
来源/第一财经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