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抄袭抖音“窗花剪剪”的特效道具下架,抄袭方赔偿抖音2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特效道具的外观虽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相似,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12月7日《北京青年报》)
“窗花剪剪”是2021年抖音十大最受欢迎趣味特效之一的特效道具,其主要功能是提供窗景和红色纸张页面,通过识别用户鼻尖的运用轨迹,将用户用鼻尖做剪刀在屏幕上“剪”出窗花的动态效果。“窗花剪剪”2月4日于抖音上线后,因其在商业上推广上的巨大成功,随即引发了恶意跟风抄袭。法院判决抄袭者构成侵权,开启了用《著作权法》保护“短视频特效”的先例,无疑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源于“窗花剪剪”作为“短视频特效”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尽管短视频是智力成果的结晶,具有典型的著作权属性,但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将短视频纳入被依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短视频领域盛行的恶意跟风抄袭一直难以得到有力遏制。如今,随着法院首次对抄袭“窗花剪剪”已构成侵权的司法认定落槌,依法惩治短视频领域的抄袭侵权行为,必将更加可期。
抄袭类似“窗花剪剪”这种“短视频特效”的侵权行为长期屡禁不止,主要在于此前《著作权法》未将短视频作品纳入依法保护的范畴。为补齐短视频著作权保护“于法无据”的短板,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著作权法》,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扩展到了所有新类型作品,打击短视频领域的抄袭侵权行为从此有法可依。在此种语境下,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对抄袭“窗花剪剪”的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具有示范意义。
与传统作品的抄袭侵权相比,类似于“窗花剪剪”这种“短视频特效”抄袭侵权的认定较为困难。这主要是抄袭者为避免侵权,采取了有别于原创作品的表达方式,认定其抄袭行为构成侵权,需要精准认定其抄袭行为侵犯了原创作品的独创性。否则,抄袭者就会以被抄袭的“短视频特效”系思想范畴为由,来抗辩自己的抄袭行为没有构成侵权,从而借此逃避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即以此为由,辩解自己对“窗花剪剪”的抄袭没有构成侵权,凸显了如何认定抄袭侵犯了原创作品独创性的重要性。法院通过对“窗花剪剪”包含的“鼻尖识别定位”“鼻尖痕迹复制”“纸张选择”“场景设置”和“展开方式”等情境设置步骤和内容的科学分析,最终认定“窗花剪剪”的原创作品具有独创性,判决被告的抄袭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无疑契合了《著作权法》保护短视频作品的立法意图,值得充分肯定。
短视频领域不是侵犯著作权的法外之地,不能任由抄袭侵权者肆意妄为。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短视频特效”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不仅对“短视频特效”这类基于“人机交互生成内容”的特殊作品的权属及独创性判断确立了司法标准,也给那些诚信和法治意识缺失的抄袭者敲响了法治警钟,并为类案的公正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这对遏制抄袭及恶意跟风“短视频特效”、保护行业新型知识产权与创新,都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相信随着类似司法个案公正处理的常态化,短视频领域抄袭侵权的歪风邪气必将得到有力遏制。
文/张智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