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六大队执勤民警在眉山南收费站开展日常勤务时,远程传输设备中显示出一辆川ZTF**号白色本田轿车行驶速度竟然高达182,执勤民警看到后随即在站口开始拦截,13时41分许,该车辆从眉山南收费站下站,执勤民警用交通手势示意向驶来的牌号为川ZTFX**号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
当执勤民警与驾驶员谭某进行交流告知其超速违法行为时,突然发现其车内散发一股浓烈的酒味,且驾驶员神色略带紧张,凭着职业的敏锐性,执勤民警意识到该驾驶员或许也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立即告知驾驶人停车熄火,然后用酒精测试棒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手中的酒精测试棒闪亮,显示为酒后驾驶,随即执勤民警将谭某带岗亭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5.1mg|100mL,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谭某对此结果无异议。
据驾驶员谭某交代:昨天晚上在外面和一个朋友吃饭,喝了少酒,以为睡一宿觉就没事了,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了高速,准备送堂哥到到眉山市东坡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的学习培训,因预约时间快到了,所以行驶速度比较快。而谭某行驶的路段限速为120KM/H,谭某驾驶的的机动车时速达到182KM/H,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速的51.7%。执勤民警现场对驾驶员谭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并指出其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严重后果。驾驶员谭某表示深刻吸取教训,今后绝不会犯此类错误。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谭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记12分,同时面临1000-2000的罚款,驾驶证被暂扣6个月的处罚;谭某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道路(限速100公里/小时以上的)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70%以下的违法行为将被记12分,同时面临1000-1500的罚款,并可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