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被执行人涉及山西前首富李兆会,根据悬赏公告,举报人最高可获2100余万元奖励。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本次悬赏源于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当时法院曾判决李兆会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山西前首富李兆会被执行悬赏 举报者最高可获奖励2100余万
公告称,法院执行的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兆会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16228262.63元和利息,李兆会对上述付款义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悬赏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0日起到2022年9月9日止。举报人提供李兆会下落并成功找到李兆会,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万元,奖励金额在找到李兆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向举报人支付。
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赏。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美锦公司向银行代为偿还2.16亿后起诉李兆会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本次悬赏源于2017年3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民初154号判决书。
上海一中院查明,2013年1月10日,被告海博鑫惠公司与某银行外高桥支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某银行外高桥支行向海博鑫惠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2亿元,其中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具体授信额度为3.2亿元。
同日,某银行外高桥支行分别与四名保证人即原告美锦公司、被告李兆会、案外人某股份公司、某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综合授信协议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银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美锦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2亿元,被告李兆会、某股份公司与某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均为5.2亿元。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外高桥支行依约放贷。因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某银行外高桥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博鑫惠公司向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美锦公司、某股份公司、某公司及被告李兆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该案诉讼期间,美锦公司代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某银行外高桥支行偿还本金2亿元及利息1600多万元,本息共计2.16亿余元。
在当时的庭审中,被告海博鑫惠公司辩称,其有义务还清贷款,但其自2014年初至今已停止业务,公司账户已被冻结,无力偿付贷款;李兆会则辩称,担保方共有四方,其仅为其中一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未限定每一方所应承担的额度,故应由四名担保人平均分担该债务。
法院判李兆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此前发现其名下无财产
后上海一中院判决被告海博鑫惠公司向美锦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2.16亿余元及利息;李兆会对海博鑫惠公司未清偿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2017年5月,美锦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17)沪01执55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予履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当时,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美锦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据此前报道,今年40岁的李兆会是山西海鑫集团原董事长,他曾是山西省最年轻的首富,如今却欠下巨额债务,下落不明。海鑫集团于2014年3月19日被迫全面停产。2017年12月,因公司资不抵债,李兆会被限制出境;2018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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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