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一些年轻人沉迷于网恋之中,并不相信人们所说的“见光死”。对此是否想过,网恋中的美女,会不会是一条“大灰狼”呢?
8月23日,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一名男子假扮美女,利用网恋诈骗对方15万余元。
最终,这个“美女”因事情败露,受到法律严惩。
网络虚构身份假扮美女
周飞(化名),今年25岁,齐齐哈尔市人,在佳木斯市打工。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满释放后,周飞以打工为生,每月2000多元钱的工资根本不够他的花销。期间,他发现手机上有一款名叫“伊对”的APP交友软件,很是有趣。
周飞看到里面形形色色的男男女女,不禁动起了歪心思。他以女性、网名为“草莓味小女孩”、在校女大学生的身份,进入了这款交友软件。
“你好,我是郑明(化名),很喜欢你,我可以和你交朋友吗?”
就在周飞进入交友软件后不久,大庆的男子郑明便被周飞的头像和名字所吸引,主动与周飞打起了招呼。一看有人上了钩,周飞便与郑明交谈起来,互相加了微信。
在看过周飞发来的美女照片(其前女友的照片)后,郑明对周飞的身份更加深信不疑。
没多久,两人的情感快速升温,并确立了恋爱关系。俩人开始以“老婆”、“老公”互相称呼着对方。
“我们会在一起的,将来我一定会好好照顾你的!”
每天,俩人聊得昏天黑地。此时,周飞觉得时机已成熟,便开始实施诈骗手段。
平日里,周飞经常以“上学需要生活费、买生活用品”为由向郑明要钱,每次都在几百元左右。对此,郑明没有丝毫的怀疑,只要周飞要钱,郑明都会给。
周飞发现,郑明的钱实在太好骗了,就想再多骗点钱。
男子利用网恋实施诈骗
女朋友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又是一个大美女,被蒙在鼓里的郑明一想到这件事,脸上就会露出幸福的笑容。
没多久,周飞对郑明说,自己得了阑尾炎,需要去看病。听说自己女朋友病了,郑明二话没说,迅速给周飞转了2万多元钱。
周飞告诉郑明,自己住院期间联系不太方便,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微信号告诉了郑明,并说这个微信号是自己“闺蜜”的,如果联系不到自己的话,可以和“闺蜜”取得联系。
郑明添加了这个微信号后,周飞便以闺蜜的身份与郑明开始聊天,并欺骗郑明。告诉郑明,其女友患有心脏病,急需做手术。郑明急忙询问女友的病情怎样了,“闺蜜”告知手术费用大概在五六万元左右,要是治好的话,得需要10万多元。
为了给女友治病,郑明可是下了血本,他很快将凑来的9万元钱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周飞。随后,又给周飞转了生活费。就这样先后转了14万余元。
女友生病了,自己也不能在大庆就这么待着。于是,郑明对周飞说,自己要去佳木斯照顾她。此时,周飞傻了。
“如果对方来了,自己就露馅了?”周飞赶紧告诉郑明不用来,可是郑明不听劝阻,赶到了佳木斯市。
眼看事情就要败露,周飞以要玩游戏为名,向郑明要了他的微信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将自己的微信号以及“闺蜜”的微信号全部拉黑并删除。
此时,郑明还傻傻地等着去医院护理女友。
当郑明想通过微信与女友及女友的“闺蜜”取得联系时,这才发现两个微信号竟然都找不到了。
突然之间,郑明感觉事情不太对劲,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郑明拨打了报警电话。
3月17日,周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4月22日,经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飞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21日向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得知自己思念多日的女朋友,竟然是一个男人,郑明为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
因诈骗罪被判刑3年4个月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害人郑明对被告人周飞出具了谅解书。在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周飞的物品中,有一张银行卡,账户内有14万余元,已被公安机关冻结。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周飞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周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务必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杨晨说,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电信网络诈骗也多发,新骗术层出不穷。对于莫名的“美女”添加好友的请求,要保持理性的头脑,不要轻易相信陌生网友,在网络交友中一定要“睁大眼睛”,保持必要的警惕性。
本案被害人原本想寻觅一段美妙的缘分,结果却给自己留下了一段梦魇。面对网络的虚拟世界,对面究竟是“小白兔”还是“大灰狼”,需要我们有一双分辨的眼睛,不能盲目地信任别人,自己必须要有判断,这样才能抵抗住诱惑,防止自己被骗。
广大市民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不要轻易网络交友,特别是涉及借钱、转账、充值和投资时,务必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