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从今年3月至今,已有银行和保险机构的28位高管任职资格没有通过监管核准,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能力不足,以及对曾任职机构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金融风险具有外溢性,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把关,尤其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即“董监高”),要有“该下就下”的决心和执行力,这不仅是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基础,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
此前,业界曾长期流传着一种戏谑:金融机构需要的是所谓的“资源型人才”,直白地说,就是谁能拉来存款、谁能带来项目、谁能跑来社会资源,谁就可以担当重任,至于专业性、合规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是否达标,则不那么重要。这种认知显然是不健康的,这种“资源型人才”在金融机构“跑马圈地”发展初期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也会埋下诸多风险隐患。尤其是当金融机构进入股改上市、现代化治理、高质量发展阶段后,公司治理不健全的短板就愈发明显。
近年来发生的多家中小银行风险事件,背后均有公司治理不健全问题。个别银行的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银行“一把手”权力过大,粗暴干涉信贷业务的授信审批流程,甚至违法违规放贷;个别大股东把银行异化成“提款机”,滥用权利、违规代持股份。
面对这些行为,有的董事、监事“不愿履职”,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长期不出席会议;有的董事、监事“愿履职却无法履职”,无法获取其所在金融机构的相关经营信息。
以上乱象当休矣。现代金融机构必须具有完备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即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三会一层”要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其中,董事、监事忠实勤勉履职是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基础。
因此,对于不合格的“董监高”要该下就下,对于不符合履职条件的拟任人员要坚决不予通过。今年5月,监管机构已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对于履职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组织会谈,向董事、监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于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其个人则应主动辞去职务,或由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接下来,有关方面要重点关注该《办法》的落地效果,切不可让惩戒措施流于形式。(经济日报)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