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规范任职资格审批 提升高管人员履职能力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1-04-16 18:15

4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银保监局获悉,为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取消后,高管人员准入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该局近期印发《北京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银保监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强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升辖内高管人员履职能力。

据了解,《办法》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规范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一是加大审查调查力度。综合运用审核申请材料、调查从业经历、核查信访举报材料等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员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加强对拟任人员任职回避情况的核查。

二是强化考察谈话要求。根据机构和岗位重要性等因素,明确不同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必谈范围。根据拟任人员的申请材料、所在机构类型和风险状况、拟任职务级别和岗位特点,确定考察谈话内容要点。

《办法》规定,参加考察谈话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记录由专人记录,经考察人和拟任高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通过考察谈话发现拟任高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明显欠缺等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将向申请单位或上级管理单位通报谈话情况。

三是压实机构选人用人责任。督导辖内机构充分履行对拟任人员的任职前调查义务,完善高管人员任职后评估机制,通过开展培训、组织考试等方式加强高管人员后续教育。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办法》规定,通过任职资格审查,发现拟任高管人员存在不适于担任拟任职务的违法违规记录,不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等情形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或者个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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