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近日公开曝光一宗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违法典型案例:一对父子因非法狩猎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46只青蛙,被民警现场抓获,不仅要交纳生态环境资源损坏赔偿金人民币20600元,还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也警醒广大群众应加强对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开、吴某华两父子为了售卖“田鸡”给他人谋利,由吴某开负责驾驶木制小船,吴某华带备自制竹叉、自制的电筒和竹笼,抓捕野生青蛙。22时许,吴某开和吴某华在某水闸南侧路边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现场起获两人的作案工具和46只野生青蛙活体。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其中40只为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6只为两栖纲无尾目蛙科沼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蛙类总价值人民币20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开、吴某华于2020年5月7日交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坏赔偿金人民币206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国虎纹蛙40只,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均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已缴纳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坏赔偿金,法院在量刑时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某华、吴某开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和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华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吴某开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虎纹蛙是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沼蛙是两栖纲无尾目蛙科,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我们日常俗称“田鸡”,实际上是黑斑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为便于大家区分这三种蛙类,现附上相关照片。
从外形来看,黑斑蛙与虎纹蛙很相似,一般人难以区分。从法律责任来说,非法猎捕虎纹蛙,达到法律规定数额的,将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温馨提醒:不论是虎纹蛙、黑斑蛙、沼蛙或其他蛙类,建议大家都不要去抓捕,尤其不能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气枪、粘网等工具进行捕猎,否则将视情节被从重处罚。同时呼吁大家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这类案件为警钟,共同保护我们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的目的。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二十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向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
(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狩猎证。
猎捕前款第二项和省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地枪、排铳、粘网、地弓、吊杠、钢丝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前款规定的猎捕工具。
栏目主办: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