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5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说,长江保护法于去年底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下周一开始施行。
“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她说,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长江保护的整体性,坚持“一盘棋”思想,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下开展长江司法保护工作。
要强化长江保护的协同性,根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要推动长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考虑水、大气、土壤、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以及岸线、森林、草原、湿地、重点湖区库区等生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杨临萍提到,长江保护法在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硬约束机制。
人民法院要严格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审理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相关案件,依法破解制约长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要严格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及时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禁止令,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教育、行政审判的监督预防、民事审判的救济修复等功能,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她还提到,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
人民法院要强化内部协同审判机制,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在行之有效的长江经济带11+1、长三角地区协作基础上,构建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
要健全外部协调联动机制,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服务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校对/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