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元旦当晚,6男子潜入北京一工地使用钢钎、铁锹盗掘一清代古墓。后被接连抓获。1月2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一审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李某、张某、徐某、王兵(化名)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1月1日21时许,李某、张某、徐某、王兵、宋某、王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外地区某地块,使用钢钎、铁锹等工具盗掘地下古墓葬,致使棺木遭到破坏,对墓葬本体及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影响。经鉴定,被盗掘古墓葬年代为清代晚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宋某、徐某于2019年1月1日被抓获,王某于2019年1月4日被抓获,王某、张某、李某于2019年1月5日被抓获。
根据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的通知显示,东城区永外地区自建国以来,发掘过较多数量的战国、唐、明清时期墓葬,出土过珍贵文物,对于了解、研究唐幽州城与北京南城地区历史沿革具有较重要的意义。整个永外地区地下文物埋藏区都属于市级保护单位,东城区望坛某地块也依法纳入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管理。
考古工人朱某表示,2019年1月1日21时40分许,他在东城区望坛某地块考古勘探现场巡逻时,发现有4个人在用棍状物往地下砸。“我电话通知了领导,20分钟后,领导带着保安来了,保安抓住其中2人。地上被他们挖出一个大坑。”
保安队长刘某称,当晚10时许巡逻时从2名考古人员处得知有人盗墓。“我带着4名同事过去,发现工地内有一个新挖的坑,土堆旁有4名男子,手里拿着铁锹、铁棍等工具。”刘某大声问:“你们干什么的?”此时,4人闻声立马扔了工具,往不同方向逃跑,他和同事抓到其中2名男子。
公诉机关认为六人破坏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私自挖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王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六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盗掘古墓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窃得财物,只要实施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既遂。至于是否盗取了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被严重破坏,属于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已考虑此情节并在情节较轻这一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
六人基于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并无明显主次之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而被告人的身体健康及家庭状况情况,均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理由。
法院认为,六人破坏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结伙私自挖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7年9月王兵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其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六人认罪认罚,法院一审以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李某、张某、徐某、王兵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