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小汽车在高速路行驶途中右后轮突发爆胎,与4S店沟通无果,车主丁先生自行更换新轮胎花费1200元。之后,丁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更换新轮胎的费用1200元。9月16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求。
丁先生诉称,2018年4月20日,其与汽车销售4S店签署《购车合同》,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汽车,并支付了购车款138400元。同年5月4日,在高速路行驶途中该车辆右后轮突然爆胎。5月7日,丁先生前往4S店处理爆胎事宜,经胎压检测,发现该车辆轮胎的胎压均为350KPA,远高于车身和车辆使用手册上标注的正常胎压240KPA,也远远超出轮胎上注明的最大胎压300KPA。
丁先生认为,汽车4S店在销售车辆时未尽到基本检测义务,将胎压远高于正常胎压的车辆销售给丁先生,严重威胁其及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故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4S店赔偿其更换新轮胎的费用1200元。
汽车4S店辩称,其确与丁先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当时汽车胎压确实是350KPA,但是轮胎并不是因为胎压过高损坏,是因为亏气导致的毁坏,也不是爆胎。故不同意丁先生的全部诉请。
诉讼中经询问,丁先生与汽车4S店均确认案涉车辆胎压为350KPA。汽车4S店称因汽车交付客户之前可能存在亏气问题,故售前胎压会略高。丁先生自述案涉车辆右后轮胎已经完全断掉,由其自行保管,且不申请对该轮胎爆胎原因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与汽车4S店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此案争议焦点为汽车4S店是否应当赔偿丁先生更换车胎产生的费用1200元。丁先生称案涉车辆轮胎爆胎原因系汽车4S店销售的车辆轮胎实际胎压高于车辆标注及使用手册载明的胎压。汽车4S店则认为胎压略高并不会导致爆胎,案涉车辆轮胎损坏系轮胎亏气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丁先生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右后轮胎确系损坏,但不足以证明损坏系因汽车4S店销售的车辆轮胎胎压高导致以及丁先生更换轮胎的费用支出。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