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石某醉酒后驾车过程中,为了躲避行人,将车辆开进逆向车道,结果冲入人群中。车辆相继与9人发生碰撞,最终导致5人死亡、4人受伤。经鉴定,石某在投案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2mg/100ml。一审法院以石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石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醉酒驾驶引发惨剧致5死4伤
此前据当地媒体报道,2017年12月16日,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境内发生一起小客车碰撞行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实,驾驶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87.32mg/100ml)后驾驶灯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在设有“前方村庄减速慢行”“路口”和“限速30km/h”标志的路段上超速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发时,石某醉酒后驾驶小客车,沿民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km+300m处的村庄路段,为躲避行人,将车辆驶入逆向车道,冲入人群中。车辆相继与9人发生碰撞,致5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经鉴定,石某在投案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2mg/100ml;案发时,石某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范围为92.6km/h-95.8km/h、照明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近光灯失效)。
值得注意的是,事故发生后,石某弃车逃离现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曾经大量饮用水、葡萄糖和呕吐、拖延时间等方法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事发当晚,石某向警方投案。
一审被判死缓 不服上诉
武威中院认为,石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被害人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石某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应当予以严惩。
法院一审以石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一审宣判后,石某上诉到甘肃高院。他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他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亲属尽力赔偿;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石某供述称,事发当天他开着车去朋友家吃满月酒,他喝了几杯酒,喝的不是太多。酒席结束之后,他开车上了公路,当时刚天黑。看到对面来了一辆车,他就打开了近光灯。因为我车一侧的近光坏了,等会完车他刚开启远光灯时,看见前面路上有好多人,赶紧刹车并朝着西面避让,车辆在朝着西面避让时他听见“砰”的一声,有一个人就撞到他驾驶车辆的挡风玻璃上了,当时感觉车辆撞到几个人上了。石某说,在撞上第一个行人后,他的左脚没有踩踏过离合器踏板,没有采取制动措施是因为他当时有些害怕、紧张,想把车开过去避开人群再回过来看,结果又连续撞上了人。
甘肃高院认为,石某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并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醉酒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县级道路上超速行驶。石某驾车与人群发生碰撞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及时制动车辆,驾车连续碰撞多人,其主观上对可能持续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5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定罪准确。原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害人虽有不当,但石某的行为是发生本案的根本原因,各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甘肃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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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