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获自由三个月再次实施抢劫 广西钦北一男子获刑4年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19-12-06 17:42
曾因盗窃入狱的男子李某芝出狱后仍不知悔改,重获自由才三个多月,因再次实施抢劫犯罪,近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千元,责令退赔受害人损失325元。
据钦北法院官方微博12月6日通报,案发当天,出狱不久的李某芝骑着自行车到处闲逛,路经钦州市钦北区山塘社区某村土地公处时,发现余某(女)独自一个人行走在路上,产生抢劫的念头,遂上前扯住余某的衣领,将余某扯倒在地,用手掐住余某的脖子,向余某索要财物未果。
此时,庞大爷路过此处,听到余某大声呼叫,并上前询问发生何事,李某芝在余某处未抢到钱财,将目标转向庞大爷,庞大爷被迫从钱包拿出20元,李某芝不满足,一巴掌将庞大爷打倒在地,并强行将庞大爷钱包内的325元钱抢走。
五天后,李某芝被公安民警抓获。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芝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编辑/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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