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保定9岁女童被恶犬咬死一事引发不少关注。据媒体报道,9岁女童身亡后,家属获赔50万元双方私了。事件引发关注后,引发了不少网友讨论,有网友认为,私了只是民事赔偿,狗主人是不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11月29日,律师对北京青年报记者称,如涉事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则涉事狗主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可追究涉事狗主人的刑事责任。专家表示,除了在立法上加强以外,也要加强宣传教育,明确狗主人的责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恶犬咬死 双方私了引热议
据此前《燕赵都市报》报道,11月21日早,河北保定曲阳县崔古庄村的9岁女童上学路上,被突然蹿出的两只恶犬咬伤,随后父母立刻赶到现场赶走恶犬,并将女童送到医院,但最终女童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另据媒体报道,9岁女童遇袭身亡后,家属获赔50万元,双方私了。
事件引发热议后,有网友认为,虽然女童家属获得了民事赔偿,但是这一事件已经涉嫌犯罪,狗主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称若涉事狗主人未尽管理责任 可追究刑责
29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涉事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给涉事狗配带头套,未拴养涉事狗,致使涉事狗在9岁女童上学路上即公共区域突然出现咬死女童,则涉事狗主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追究涉事狗主人的刑事责任。如遇不可抗力造成涉事狗出逃,且在合理期限内未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涉事狗主人不需担刑责。
赵良善称,不论涉事狗主人是否担刑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涉事狗主人都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专家建议完善立法加强宣教
29日,曾参与制定新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这一事件的问题在于狗主人在养狗方面是否遵守了规则。应松年对北青报记者称,各地对于养犬有相关规定,例如遛狗要栓绳等等,但目前在城市中部分养犬者尚无法完全做到遵守规则,“例如小区里面也会看见有养大型犬的,出来遛狗没有栓绳子等问题。”
而对于农村地区,很多人养犬是为了看家护院,应松年提出,在农村院子里养狗谁来管呢?应松年称,在立法上要考虑到应授权哪方来进行管理,如果出问题之后可以及时进行检查。应松年还提出,在管理上也有很多问题值得细化,“例如在自家院子里养狗,一般不会咬伤人。那外出遛狗是不是也应该像在城市里一样,需要栓绳,狗主人要牵着?这些在立法上都应该做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成立专门的小组来对养犬者进行监督,遇到问题及时提出制止等。”
而除了立法问题,应松年认为要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明确狗主人的责任,狗主人要自觉遵守规则,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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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编辑/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