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现在常年卧床,得请人护理,需要每个月再增加赡养费赡养费。”九旬马老太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对老太几个子女说。
10月29日,北京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在天通中苑第一社区服务站,对一起九旬老人的赡养纠纷进行巡回审判,几十名居民前来旁听。
“只有二儿子陪伴” 九旬老太诉其他四子女
庭审中,马老太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亲自出庭,但根据其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视频显示,马老太虽然已口齿不清,但声音洪亮,脸色也泛着红光。”起诉子女增加赡养费用,主要是因为现在需要雇请专人24小时陪护。“马老太起诉称。
针对母亲的起诉,马老太的大儿子及另外三位女儿均称,自己并没有不赡养老人,相反是因2017年后,每次去看望老人均遭到老二的阻拦。
“我们也有老的时候,要给孩子做出榜样。”法庭上,提到自己的母亲,马老太的大女儿有些激动,“一直以来我们都是赡养老人的,2017年,被母亲告上法庭后,二儿子就不让我们其他兄弟姐妹再去看望了。”
马老太大儿子表示,2003年老人拆迁后,一直靠着拆迁款生活,19万元的拆迁款,足够老人颐养天年。“老人的钱和房子都让二儿子拿走了,现在房子是在二儿媳妇的名下。”马老太大儿子说。
马老太三位女儿表示,赡养老人是自己的义务,但老人索要费用过高,“五位子女的赡养费加上国家补助,每月7000余元的生活费,生活标准已经很高了。”
马老太大儿子则认为,老人现在已有些“糊涂”,自己遭遇起诉,其实是自己的二弟想要钱而已。
庭上,兄弟姐妹几人争论不休,此案当庭未作宣判。
发布丨回天地区涉房屋租赁和买卖纠纷占全区35%
在随后的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昌平法院通报了回天地区民事案件的特点及相关数据。据统计,回天地区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到昌平区同类案件总数的35% ,其中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曹松清庭长还为现场居民列举实际案例说明。
特点1.民事纠纷多发,但增幅从22%下降到15%。
特点2.其次是服务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供暖类纠纷、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五类纠纷占到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
特点3.争议一般多围绕房屋展开,且诉讼成本较高。
特点4.四是“群租房”案件下降,“租金贷”纠纷突显。
特点5.服务行业存在预付卡纠纷、超范围承诺、附随义务履行不当成消费者维权焦点。
特点6.物业供暖纠纷中业主败诉率高,服务标准不明、业主维权能力薄弱为主要原因。
近三年 天通苑法庭已确认回天地区人民调解协议960余件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副院长邢颖介绍了该院从强化源头止纷力度、搭建便民化纷平台、丰富高效纠纷举措等方面奏响诉源治理“三部曲”。邢颖介绍,近三年天通苑法庭在回天地区已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达960余件。
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在通报会上分析,回天地区常见民事纠纷主要关于赡养和继承问题。
“儿女除了履行对老人经济上的抚养义务,更应该承担对精神上的慰藉义务。”程杰认为,老人身后的继承问题是家庭容易引发纠纷的焦点,建议立遗嘱人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各自的生效要件,变更遗嘱内容也要遵从法律规定。
案例丨发现所买房屋为“凶宅”男起子诉撤销合同
2017年,刘先生在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下,向李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后经核实得知,该房屋在出售前曾有人在屋内服毒死亡。因此刘先生将李女士和房产中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26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辩称其在出售房屋时对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知情,主观不存在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购房之初即对所购房屋不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有言在先,对此中介公司亦予以认可。且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一般人对死亡存在忌讳心理,一定程度上会对房屋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签约时刘先生对此不知情,对房屋价值产生了错误判断,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购房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可以认定其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李女士签订了合同,刘先生依法享有撤销权。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全额返还购房款。
法官提示: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虽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该情形因影响到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忌讳、恐惧、焦虑等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与当事人在缔约时真实意思表示不服,违背了买受人对于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老人生前留视频遗嘱 儿女存疑争财产
陈老汉生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8年8月,陈老汉去世,留有一份录像遗嘱,表示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分别给付二儿子42万元、小女儿30万元作为补偿。现三个子女未能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将自己的弟弟妹妹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自己所有。
庭审中,二儿子和小女儿辩称录像遗嘱是刘老汉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不予认可,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即每人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中,仅规定了录音遗嘱,并未规定录像遗嘱。因录像是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范畴,且录像遗嘱较之录音遗嘱,除声音外还有画面,对订立遗嘱的环境、场面、被继承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记录的更全面客观。
该案中,通过当庭播放录像遗嘱,可以看出陈老汉对涉案房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处分,且二儿子和小女儿对录像内容亦予以认可,他们主张录像遗嘱是陈老汉在胁迫下作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二儿子和小女儿的辩解不予采信,法院对陈老汉的录像遗嘱效力予以认定。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大儿子给付二儿子房屋折价款42万元,给付小女儿房屋折价款30万元。
程杰法官提示,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现如今通过录像载体订立遗嘱的情况较为普遍。在此,提示大家通过录像订立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院会从立遗嘱人的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以及录像中的表达意思是否清楚等方面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证据来进行判断。
二是录像遗嘱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威胁、引诱、欺骗、强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法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三是录像遗嘱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画面前后连接不紧密,内容被篡改,擅自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财产的也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摄影/通讯员 王宇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