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张某于2024年1月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投保时,在健康告知询问中张某均作否定回答。然而,张某已于2023年12月确诊乳腺结节3-4A类,当时已具备医学上实施病理检查的明确指征。
2024年6月,张某住院并实施了乳腺病理活检及乳腺恶性肿瘤乳房全切术,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患病情况,遂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并解约保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实告知是订立公平合同的基础: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基石。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重要健康状况(如本案中的乳腺结节3-4A类确诊史及实施病理检查的明确指征),违反了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可能导致在理赔时无法获得赔付,在投保故意的情况下,已交保费也可能无法退还,面临“钱险两空”的损失。
“逆选择”投保损害公平与秩序:带病投保并故意隐瞒,属于保险领域的“逆选择”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保险共同体风险分散的公平基础,推高了整体保险成本,最终损害的是广大诚信投保人的利益。
投保时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在填写投保单、接受健康询问时,务必仔细阅读,并就被保险人真实的健康状况(包括既往病史、体检异常、就医记录等)进行如实、全面的告知,切勿心存侥幸或故意隐瞒。
重视保单的专业咨询与审慎决策:在投保健康险、重疾险等产品时,如对健康告知事项有疑问,应主动咨询保险公司、专业销售人员或法律人士,确保告知内容准确无误,从源头上避免未来理赔纠纷,让保险真正成为抵御未知风险的可靠保障。
文/金仁甫
请联系jianguocaijing@sina.com
编辑/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