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两财经|滴露低俗广告事件,道歉就能翻篇了吗?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6-22 18:00

6月22日,滴露就物化女性等广告词道歉,称视频由第三方达人为品牌创作,存在内容表达缺陷与审核失职,责任不容推脱,已责令下架。

此前,滴露一则衣物消毒液广告引发广泛批评。广告中使用的低俗台词被指物化女性、宣扬陈旧性别观念。对此,滴露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函,就近日广告争议正式致歉,滴露解释称“视频由第三方达人为滴露品牌创作”,滴露承认“它让许多人,尤其女性朋友感到被冒犯。其中存在的内容表达缺陷与审核失职,责任不容推脱,我们致以诚挚歉意”。

面对争议,滴露致歉称视频本意是“批判性别偏见”,系遭“拼接截取”“曲解本意”。然而,这一解释恰恰暴露了问题所在——任何宣传都别抖机灵。滴露的营销以“批判”之名行“冒犯”之实,本质是价值观的扭曲。广告从创意到审核经手多人,如此露骨文案竟能一路绿灯,说明其内容审核机制已系统性失灵——审核让位于流量,价值观让位于猎奇。

更令人担忧的是,就在今年4月,滴露宠物消毒液刚因“致猫死亡”争议被推上风口浪尖。一个品牌短期内多次“翻车”,绝非偶然。

换一个角度看,滴露的“冒犯”广告更不能仅道歉就翻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作为禁止性规定的第九条,其中第七项、第九项明确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第八十二条更是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法律人士指出,滴露广告或已涉嫌违反上述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发布并处罚款。道歉是态度,惩治是底线。滴露真正需要“消毒”的,是逐利至上的营销逻辑。只有让每一次“翻车”都付出切实的代价,而不是“自罚三杯”了事,才能有效杜绝更多品牌在法治底线上反复试探,也才能引导市场主体真正把公序良俗放在心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刘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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