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化名)经蓝天公司(化名)介绍,从事出国务工业务。双方曾签署《对外劳务服务合同》,约定李先生参加某国外雇主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蓝天公司负责组织其出国和归国、协助其与国外雇主公司签订雇用合同、必要时协助国外雇主公司发放工资等。后李先生前往国外从事瓦工工作,但未与国外雇主公司签订合同,境外务工期间工资由蓝天公司发放,故要求确认境外务工期间与蓝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北京海淀法院披露了该案判决结果,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李先生诉称,其于2022年初与蓝天公司签订《对外劳务服务合同》,从事出国务工业务,期限24个月,其中试用期1个月,年工资约人民币15万-18万元。经网上视频考核通过后,他于2022年中抵达国外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初,其在工作中受伤,因费用问题未在当地住院治疗,于一个多月后接受回国治疗。因其与蓝天公司、国外雇主公司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故要求确认与蓝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李先生在提起诉讼前,曾针对上述诉求提起仲裁,被仲裁委裁决驳回。
蓝天公司辩称,其公司在国外没有项目,仅负责为国外雇主公司在国内招募工人、提供居间服务,李先生由国外雇主公司管理,故不同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蓝天公司虽主张其为国外雇主公司在国内招募工人、提供境外务工居间服务,但该公司自认并无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亦未与国外雇主公司签署劳务合作协议,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其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结合蓝天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对外劳务服务合同》条款已基本具备劳动合同必要条件、且境外务工期间工资由蓝天公司发放等事实,法院最终确认蓝天公司与李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宣判后,蓝天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随着涉外务工需求的不断增加,部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易引发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各类纠纷。在境外务工人员未能与任何主体订立确认劳动关系合同的情况下,其在国外工作的人身安全、薪资待遇、劳动条件等难以获得充分保障,维权困难,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无资质违规招录、安排劳动者出境务工的企业,仅依据合同名称将“居间服务”作为自身免责“挡箭牌”的,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用工实际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确认劳动者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间存在劳动关系,充分保障境外务工人员劳动权益。
通讯员 韩筱 马敬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