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上午,北京高院召开“北京法院涉欠薪民事审判执行新闻发布会”,北京青年报记者在现场了解到,2025年,北京法院共受理欠薪民事案件28597件,妥善审结27243件。执行到位金额9.5亿元,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3817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16人次。
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艳红透露,“当前,用人单位欠薪形式越发隐蔽。这种隐性方式既不易被劳动者察觉,也给法院调查取证和定性处理带来困难。”
用人单位欠薪形式从“显性”转向“隐性” 给法院调查取证和定性处理带来困难
“工资报酬关乎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李艳红介绍,实践中,用人单位所欠工资虽大多数额不高,但欠薪案件的权利主体多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中低收入劳动者,维权诉求极其迫切。劳动者核心诉求不仅是胜诉,而且是快速足额拿到应得工资。
北青报记者从发布上了解到,欠薪主体多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建筑工程领域分包人为主。此类主体抗风险能力较弱,部分经营者缺乏规范用工法律意识,未建立健全的用工制度,管理方式粗放、混乱,甚至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企图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等行为。
用工单位为降低经营成本、转移经营风险,采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混同用工等方式,使得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往往不清楚自己的真正雇主究竟是谁,给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在这种连环、叠加的非典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工资支付主体及社保费用缴纳主体往往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由此增加了厘清并确定欠薪责任主体的难度。”李艳红说。
她透露,从当前欠薪案件双方当事人行为来看,用人单位欠薪形式越发隐蔽,欠薪形式从“显性”转向“隐性”,通过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择低计算加班工资、补贴充抵基本工资、延迟工资发放周期等手段,变相扣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这种隐性方式既不易被劳动者察觉,也给法院调查取证和定性处理带来困难。同时,劳动者所提诉求大多为包括欠薪内容在内的“复合型”诉求。除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包括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休假补偿等内容,甚至有的多达十几项。
公司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方式扣发员工3000元工资 被法院判赔近10万元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单国钧介绍了4起涉欠薪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则案例中,用人单位因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方式扣发员工工资,被法院判赔。
据介绍,2018年8月1日,滕某入职某营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8万元,其中90%为固定发放的基础工资,10%为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发放的绩效工资。2023年3月14日,某营销公司向滕某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滕某工资自2023年2月起,将参照《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计算的考核得分予以计发。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条显示,自2023年2月起试行绩效方案,工资与月度绩效考核挂钩,滕某每月绩效考核得分均为0.8分,扣发上述两个月工资3654元。2023年3月,滕某以某营销公司在绩效考核制度尚未正式实施时单方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滕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营销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支持滕某上述仲裁请求。某营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滕某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某营销公司依据尚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未正式实施的《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在未与滕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资计算方式,径行扣除滕某2023年2月、3月的工资,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某营销公司支付滕某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36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
单国钧表示,该案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或者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内容时,切实履行协商义务,不得以“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变相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该案裁判既明晰了企业用工管理行为的法律底线,也为依法保护劳动者薪酬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持续高效抓好欠薪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 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全市人民法院开辟劳动者欠薪维权“绿色通道”,落实“一站式”诉讼服务,持续高效抓好欠薪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工作。在立案阶段,推行线上立案、优先立案;在审理阶段,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提升审理效率,加强释法说理,助力实质化解纠纷。全市人民法院推进“立审执”协调联动,部分法院探索引导当事人将“担保履行”条款写进调解协议,督促用人单位主动、足额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推动纠纷实质化解;成立非诉执行团队和涉民生案件专项办理团队,开展集约化办理,实现从立案查控、财产处置到案款发放的全流程提速。
同时,北京全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院+”多元解纷机制的特有优势,大力推进欠薪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努力将大量欠薪矛盾纠纷化于诉前、解于案外。与市总工会通过“司法指引+工会监督+企业整改”的联动模式,向相关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并抄送工会,工会根据司法建议内容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并视情向相关执法部门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共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机制落地实施,推动欠薪劳动争议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与海淀仲裁院建立财产保全裁审衔接机制,高效办理劳动者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敦促用人单位主动达成和解,“以保促调”助推纠纷高效化解。与人社、工会等部门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化解联动机制,合力化解欠薪纠纷。
李艳红说,为切实加强欠薪案件的审判指导力度,北京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当事人可通知到庭的案件,立即组织调解,以减少诉讼环节。同时坚持当判则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及时依法裁判,坚决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在案件比较集中的区域,采用巡回审判方式,就地化解欠薪纠纷。对劳动仲裁机构转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劳动者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提前救济劳动者工资权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张丽
校对/葛冬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