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经常与劳动者就离职原因各执己见。如果在离职申请中写明因个人原因离职,还能要经济补偿金吗?6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劳动者提交的证据表明其真实离职原因系单位拖欠工资、提成,并非离职申请上的“个人原因”,最终法院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于某原系某家装公司设计师,因与公司就工资差额、提成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关于离职原因,某家装公司提交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申请表显示,于某在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于某称,《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提交录音证据显示,自己曾在离职前多次与某家装公司人力经理沟通,表明因某家装公司拖欠工资、提成被迫离职,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写明前述原因,均遭拒绝。
为抓紧顺利离职,于某无奈在《辞职申请表》填写因个人原因辞职,但认为其实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要求某家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以此为由离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在该案中,虽然《辞职申请表》显示,于某于2022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辞职,但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推翻《辞职申请表》载明的离职原因,证明于某真实的离职原因系某家装公司拖欠工资和提成,以及于某曾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写明前述原因但被拒绝的事实。
结合法院查明某家装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提成较大金额的事实,法院对于某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判令某家装公司补足欠付于某的工资差额和提成,并依法支付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