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挤出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水分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6-03 16:38

在各类电商或资讯平台上的保险广告中,不乏“百万”保额、“保障上百种重疾”“限时优惠即将结束”等颇具吸引力的用语。为全面评估互联网保险产品真实情况,上海市消保委近日联合复旦大学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展测评。测评结果显示,某平台销售的天天保百万意外险宣称的“百万”,实为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而医疗费用补偿是报销模式,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所谓的“百万”为报销上限,且免赔额高达5000元,而该产品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仅有1万元。

互联网保险在“看上去很美”与“用起来很好”之间始终隔着不小的距离。一些平台通过语焉不详的营销话术精心打造诱人的“卖家秀”,强化用户感知利益,很容易让消费者陷入认知错位——你以为的“百万”保障可能只是报销上限,真实的保额连“百万”的零头都到不了;你以为的“保障上百种重疾”,可能并不包含一些常见多发疾病;你以为的意外医疗责任,可能限定了医院范围,把不少医院都排除在外;你以为的快速理赔,可能理赔程序烦琐、效率较低……

显然,问题主要在于保险销售平台的营销误导。为了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诱导消费者购买,他们把“高保额、低保费、快理赔”作为卖点,大打营销模糊牌,选择性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甚至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进行隐瞒、加工或注水。与此同时,平台的饥饿营销和人工客服缺位又容易加深消费者的误判。

全面、真实、准确宣传是商业营销的基本规则,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措施。《广告法》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保险销售平台的广告宣传含有水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互联网保险销售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应受到格式合同法则的约束。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揆诸市场,不少保险销售平台的销售界面展示非常简洁,提供的信息有限,对相关合同内容未说明,对免赔条款、健康告知、等待期等影响消费者利益的专业条款未重点提示、详细解释,容易使消费者对保险范围、边界和标准等产生理解偏差。

要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消除信息差,需升级全链条监督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应推动完善行业标准和规则,拉出互联网保险营销负面清单,明确营销禁止情形,建立“关键条款强制披露”机制,监督平台重点说明、提示保额、免赔额、医院范围等核心内容,并查处曝光平台的违法营销行为。平台须落实“销售合规双录”制度,通过视频确认消费者知悉免责条款,并按需增设人工客服,增强产品解释和协商能力。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优化保险格式合同范本,将专业术语转化为消费者可理解的表述。消费者也应增强理性消费意识和博弈意识,减少盲目下单、冲动下单在下单前多看看合同,多了解相关信息。

只有各方形成监督合力,才能挤出互联网保险营销水分,实现平台规范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

文/李英锋

编辑/汪浩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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