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雷同、泄露未公映影片素材、未经授权开发影视衍生品……4月23日,朝阳法院召开“《涉影视作品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白皮书(2020-2024年度)》”新闻通报会。会上介绍,近五年来,朝阳法院审结的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案件整体呈增长的趋势。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纠纷发生在影视作品的筹备、创作、商业使用等各个环节。
发布会上介绍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5年12月13日,张某白在某旅游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张某白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名胜古迹照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018年上映的某电影片头第2分35秒处完整展示了涉案作品。张某白主张某电影的著作权人某文化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其著作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白拍摄、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早于涉案电影拍摄时间,某文化公司制作涉案电影时有机会接触涉案作品。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白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判决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表示,该案是关于影视作品服化道(服装、化妆、道具)设计和使用的典型案例。服化道的设计和使用是影视作品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容易被忽视其著作权侵权风险。如将作品在电影中直接完整展示且并未对作品本身进行任何介绍和评论,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案为影视行业在服化道使用、素材管理和著作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提醒行业从业者在影视作品制作时做好溯源工作,如确需在道具制作上使用他人在先发表的作品的,应当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就作者署名、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付酬标准等做好协议安排。
另一起典型案件中,原告某影视公司系电影《悟空传》的著作权人,其将该影片音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被告某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保密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并将涉案电影素材以“WKZ”(即电影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命名,通过网盘传输给案外人。该影片素材留存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解,致使涉案电影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原告以被告泄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素材上传至网盘且最终导致素材泄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故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30万余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表示,该案是对未公映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影片素材是否具有秘密性的认定标准,即虽然电影的部分元素(如服装、道具、场景)已公开,但其整体内容和组合仍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电影行业及相关创意产业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本案是人民法院加大力度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积极实践,有利于促进电影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促进影视行业与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张丽
校对/王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