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有培训机构提供盗版图书被判赔偿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4-23 18:05

4月23日是世界读书日,当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纠纷审判白皮书(2020-2024)》,梳理分析近五年来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给出相关对策建议,并发布典型案例。

据东城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冯宁介绍,2020年至2024年,东城法院共受理涉图书出版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41件,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740件,占比近九成。这些案件中,出版社为原告的案件约占70%,出版社作为被告的案件约占30%,主要涉及职业教育、文学、少儿等领域畅销图书。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我们也发现,部分图书作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冯宁说,具体而言,部分作者原创意识不足,相关教辅类图书或应用型普通文字作品同质化问题凸显,或照搬照抄,或拼凑洗稿。一些作者的证据意识不足,创作过程中,未妥善保存手稿、修改稿等展现创作思路及时间线的关键证据,创作完成后,未及时进行作品登记固定创作成果。此外,部分作者法律意识不足,合作作品时未就署名方式、著作权份额、收益分配等问题明确约定,对外授权许可或者转让相关权利时未就授权范围、权力边界等问题明确约定。

白皮书中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该案原告某出版社系国内医药卫生出版传媒企业,享有健康管理师相关辅导教材的专有出版权。2023年4月,某出版社发现被告某培训机构未经许可,在其销售培训课程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被告某培训机构向报名培训课程的学员提供健康管理师教材,但其提供的教材无防伪标签,且纸张颜色及印刷质量较差,与正版图书存在明显差异。被告虽主张其提供的图书系从某网购平台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被告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对图书盗版与否负有注意义务,且应具有识别能力,同时,被告通过网购平台购买被诉侵权图书的价格显著低于图书定价,难谓合理,故被告该项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机构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张丽
校对/王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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