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交易逐渐流行开来。处置闲置物品、寻找优惠商品,二手交易已成为追求“性价比”的不二之选。然而,二手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参差不齐,“踩雷”事件时有发生,退货退款也面临不少困难。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一桩案件,买方通过二手平台购买的摩托车与卖家描述不符,多次要求退车退款,却遭卖家几番推诿。买家起诉后,西城法院判决卖方退还购车款约12万元并支付运输费、维修费。
买方张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看到卖方郭某发布的二手摩托信息,遂与其联系购买摩托。双方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郭某保证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辆无二次焊接,并承诺如有上述情况,退还车辆总款。张某向郭某支付约12万元后成功购得该摩托,并花费2000余元将车辆运至其住处。
但后续张某在检修过程中发现,该二手摩托在购买前存在三次保险理赔记录,车架存在二次焊接喷漆。张某花费7000余元修理车辆,但仍无法满足其正常使用需求。张某与郭某多次沟通协商退车等相关事宜,郭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解决。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并要求郭某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其损失。同时张某表示,如郭某退款,其随时可以退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郭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协议,郭某在协议中承诺该二手摩托“发动机无大修、车架无二次焊接”,但张某后续发现摩托出过事故并有多处修理及相关保险理赔的情况,郭某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于法有据,法院确认该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郭某之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张某已向郭某支付购车款约12万元,其有权要求郭某予以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因郭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张某也有权要求郭某赔偿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其请求郭某赔偿其支出的运输费及维修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并判决郭某向张某返还购车款约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判决郭某向张某赔偿运输费2000余元及维修费7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李涛
校对/李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