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当时约定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全额代缴车辆购置税。之后,史先生被通知欠缴税款。经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史先生自行补缴税款,然后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13日,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史先生退还预付的车辆购置税税款余额及滞纳金损失共计13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介绍,2020年4月10日,史先生委托朋友李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店里欲购买越野车,销售顾问王某上前接待,确定车辆后,史先生向王某提供的公司账户转账部分车款、上牌费、玻璃险共计120.6万元。同日,史先生向王某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剩余车款、验车费、保险、购置税等共计16万余元。第三天,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史先生开具了购车发票、验车服务费发票及咨询服务费发票各一张。
5月14日,史先生顺利将车辆提走使用。后史先生接到国家税务局通知,称其所购案涉车辆应缴购置税金额为10.6万余元,实缴1.6万余元,要求其补缴税款。
史先生和某汽车销售公司沟通无果,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史先生主动缴纳了税款差额9万余元及滞纳金3.7万余元。
庭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并未收到史先生向公司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收取税款。史先生向销售王某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公司并不知情。王某已于2020年8月离职,目前公司无法联系到他。
法院宣判后,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表示,其认为王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顾客是受害者,我们公司也是受害者。”
但庭审中史先生认为,其财产损失应当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双方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税款差额、滞纳金损失,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史先生购车事宜均由销售人员王某负责办理,王某就车辆向史先生出具的报价以及手续办完后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义出具的《购车费用明细清单》中均同时包括了车款、验车牌照费、购置税等。史先生按照王某的指示付款,虽款项部分支付至公司账户,部分支付至王某账户,但车款与牌照费、验车费、预付购置税款并非完全分开支付至不同的账户,支付至公司账户的款项中既包括车款,也包括上牌费等,括车款尾款。通常消费者在4S店购车过程中,销售主体提供代缴购置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史先生而言,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系经公司授权代其办理申报缴纳购置税等手续,王某代缴购置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是诚信价值观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史先生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的款项包括代办费及预付的车辆购置税款,该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二十余年的企业,应依法诚信代史先生申报缴纳税款,但该公司未按照实际购车价款申报并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史先生需另行补缴税款并产生了滞纳金损失。
该案法官李晓华表示,消费者购买新车后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后方能上路行驶。购车手续包括验车上牌、缴税、购买保险等,4S店在销售车辆的同时为购车人提供代缴购置税、代为验车上牌等服务具有普遍性,也是行业的常规操作。多数4S店会将购置税金额直接纳入车辆“落地价”中,即向购车人所报的价款中就包含车款、购置税、保险费等在内。
李晓华说,4S店提供的这种“一站式”服务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同时也存在风险。例如本案中,购车人按照实际车款预付了购置税,但销售人员在代缴购置税时以较低的金额申报缴纳,导致购车人后期需要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产生损失。
李晓华提示说,消费者如与销售人员商定由4S店代办申报缴纳购置税手续,要与4S店签订书面合同,确认代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收款账户,避免口头承诺。付款时确认收款方及收款账户,应与双方书面约定一致,尤其避免支付到书面约定之外的个人账户。提车时要查看代办手续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准确。及时查看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确认完税证明所载发票价格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是否一致。
“总之,4S店代缴车辆购置税是行业常见做法,部分地区也在探索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大多数正规4S店的代缴服务是可靠的,但消费者需警惕个别不规范操作,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及时核查关键信息,必要时可选择自行缴纳以确保合规性。”李晓华说。
实习生 郭英姿
通讯员 黄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李涛
校对/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