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主题乐园的一名年卡会员以会员价格订购乐园酒店,然后低买高卖转售给他人,遭举报后被乐园撤销年卡并禁止再次入园。为此,该会员将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解封年卡并赔偿禁卡期间的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特殊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维持原判,驳回了该会员的全部诉讼请求。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发现,这样私下出售会员权益的情况并非个例,对此律师提醒,其实这样的行为买卖双方均面临多项法律风险。
“房贩子”遭举报,被撤销年卡并禁止再次入园
2023年4月,上海某主题乐园突然收到一封举报该乐园酒店“房贩子”的邮件。
发件人在邮件中表示,“用他自己的身份证办入住之后再把房卡给别人或一起办入住他自己不住。可以监控验证,建议官方把他订单全部取消,维护真正住客的权益。”
发件人在邮件附件中贴出了被举报人在朋友圈转卖该主题乐园酒店房间的截图。被举报人除了发出酒店订单图片,还附上文字:“某某酒店8000多了!谁需要9000转了,附带(4月)30号、(5月)1号最多8人购票资格和早享入园!”
邮件中的被举报人为黄某。2023年4月开始,黄某利用该主题乐园酒店的审查漏洞,以自己年卡的七折优惠订购酒店房间,在网络交易平台公开售卖,并赚取差价。其间,黄某先后多次陪同不特定游客分别于开园前办理主题乐园酒店入住,并通过房卡传递的方式在优先通道多次出入乐园,最后交由其他游客持卡实际入住。
该主题乐园收到举报后,短信通知黄某,称其因违反乐园游客须知及年卡须知,即刻撤销其年卡并禁止其再次入园。
起诉要求解封年卡,一审法院判乐园有权解除合同
黄某对此感到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封年卡,恢复年卡相关权益,并要求主题乐园赔偿其禁卡期间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对不特定他人销售会员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乐园《条款及细则》《游客须知》的相关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合约未到期,乐园有权解除合同,剩余合同费用与违约金抵消处理。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
根据上海一中院公布的案情,该案二审过程中,主题乐园称黄某通过低买高卖转售相关权益,违反了年卡合同,也给乐园带来了损失,其处置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乐园遭受经济损失,无需返还费用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年卡被非正当使用情形下主题乐园有权随时撤销该卡而毋须退款或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乐园是否据此享有单方解除权;主题乐园解除合同后是否应返还合同费用。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主题乐园有关年卡的《条款及细则》《游客须知》等格式条款,是对持卡人非正当使用年卡行为合理、正当的限制。黄某的牟利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多人“逃票”入园的结果,直接损害了主题乐园的财产权利。
因此,本案所涉条款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主题乐园对相应条款也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黄某的行为,本身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入园秩序,对其行为应当予以否定。
而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则认为,黄某的违约行为已对主题乐园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主题乐园方在核实其行为时必然耗费了相应人力物力。因此,主题乐园解除合同后无需向黄某返还合同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出售、购买会员权益者均面临多项法律风险
从表面上看,黄某出售自己的会员权益通过赚差价获利,而交易对象也以较低的价格入住酒店,这似乎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因此,这样的交易并非个例,而是存在一定的“市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除了上海这家主题乐园酒店,在其他一些高档酒店也有这类情况发生。此外,一些会员制的超市也存在会员通过网络出售“一次卡”的情况,让非会员可以省去两三百元的会员费,只花很少的钱就能享受到会员购买待遇。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应当如何看待这样的行为呢?
“会员卡通常由发卡方提供持卡人专享的价格、优惠和其他权益,持卡人支付会员费,双方是合同关系,应彼此尊重契约。”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如果免费或低价使用他人会员卡享受这些权益,会令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
她告诉记者,对于出借或出售会员权益者,除了面临会员资格被冻结乃至撤销等违约责任,还有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因为会员卡绑定了持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将卡出借可能会导致这些信息被他人获取和利用。此外,如果长期以出售会员权益获利,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对于会员权益的购买者来说,随着审核的加强将更加容易被识别。”冯斐表示,经营者在发现后通常会拒绝为其提供会员服务,也有可能会要求其按照正常价格结算,此时已支付购买单次会员权益的费用很可能就此“打了水漂”。因此,如果想享受会员权益,还是应该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正常途径。
文/万承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