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规流程,车辆年检时车主无需进入检测车间。但车主梁某不仅进去了,还摔伤了,责任由谁承担?8月20日,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佛山中院二审审理该案,判决检测公司向梁某赔偿各项损失约9.5万元。
2023年7月,梁某驾驶机动车到某检测公司进行车辆年检。在检测过程中,因车辆无法重新启动,梁某进入检测车间启动车辆,下车后却掉进地沟受伤。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约14万元。
庭审过程中,检测公司辩称其已尽了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及救助义务。在梁某的车辆无法启动时,检测人员杨某并未强行要求梁某进入车间启动车辆,而是要求梁某在接待区域等待,杨某去联系其他工作人员。而梁某待杨某离开后,擅自进入车间后才受伤。检测公司已在车间门口张贴警示标志,注明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检测区域,已尽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梁某摔伤后杨某立即查看梁某伤情,并及时联系救护车送医,检测公司已经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检测公司未能提供监控视频,故不能查明究竟是杨某要求梁某进入检测车间还是梁某自行进入,但检测公司应持有该证据而拒不提供,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即便杨某称老鼠咬断监控线路,也是检测公司对监控维护管理不当导致事故无法查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检测公司虽在检测车间门口张贴“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检测区域”标识,但其没有安排人员或限制措施防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测区域,梁某进入检测车间后,检测公司也无人接待他或告知危险。作为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公司没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手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安全意识,进入危险场所没有应有的警惕,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梁某承担自身损失的30%,检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最终扣减检测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后,高明法院判决检测公司向梁某赔偿各项损失约9.5万元。检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匡小颖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