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违规炒股曝光!长期持有两张身份证 罚没过亿、10年禁入
证券时报网 2024-02-12 15:56

辞旧迎新之际,又一券商高层被爆出违规买卖股票案。

2月9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某券商原副总裁韩飞违规买卖股票案的调查、审理结果——最终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9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证监会发现的“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名为‘韩浩’的身份证,两人实为同一人”问题,韩飞在听证环节以其二哥韩某自认是韩浩为由进行申辩。但证监会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韩浩”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等证据,监管对“韩浩”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明显优势”,故不予采纳相关申辩意见。

违规炒股总交易额近44亿元

公开信息显示,韩飞出生于1974年,1997年6月起任职于某券商,2022年11月29日辞去副总裁职务。2005年2月至2022年4月涉案期间,历任创新产品开发部副总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及副总裁等职务,属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

根据监管公告,韩飞共控制使用了“韩浩”等六个证券账户(下称“证券账户组”),涉及其父亲、二嫂、妻子、妻妹等人。经调查,上述证券账户组具有交易品种集中、交易期限长、交易轨迹集中、交易频率偏低的特点,且账户之间交易品种高度重合,资金去向均为韩飞投资、购房和消费等。

据调查,2016年1月至今,证券账户组共有140笔广东省外下单、交易金额高达1.22亿元,其中137笔交易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匹配金额1.18亿元,匹配度96.93%。在2005年2月至2022年9月的17年时间里,上述证券账户总交易金额达到了43.8亿元,截至2022年9月30日盈利5868.49万元。

综合相关证据,证监会认为,韩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一人长期持有两张身份证

监管指出,在上述证券账户组中,“韩浩”国信证券深圳泰然九路营业部账户由韩飞实际控制使用。韩浩身份证由韩飞长期持有并使用,经核查,韩浩与韩飞为同一人。

从资金流向来看,“韩浩”账户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累计转入249万元,其中207万元直接来源于韩飞工行账户工资收入,42万元来源于其妻麦某笑银行账户基金赎回资金。该账户累计转出资金250万元,其中100万元直接去向韩飞招商银行账户用于购买基金,150万元去向工商银行归还韩飞银行贷款。

但在听证中,韩飞却提出申辩意见称,韩浩并非他本人,而是其二哥韩某。韩某也作证称,“韩浩”是在90年代为多占商品粮指标所购买的一个身份。而韩飞家庭之所以长住在以“韩浩”名义购买的房屋,是因为该房屋由韩飞父母出资购买,且其父母此前长期与韩飞家庭同住。此外,“韩浩”账户其实是由韩某本人开立的。

但经复核,证监会驳回了上述申辩,“相较于韩某在听证会上自认是韩浩的证言,我会对于‘韩浩’账户实际使用人的认定已形成‘明显优势’”。

一是根据公安机关协查资料显示,“韩浩曾用名韩飞、韩建红,系户主三子”,而“韩某的曾用名为韩长江”。

二是韩浩身份证使用人在银行办理信贷及征信业务的出行记录与韩飞匹配,与韩某不匹配。

三是“韩浩”账户的开户预留电话为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联系地址为韩飞身份证住址。韩飞本人手机号码188****8820还多次登录和操作“韩浩”账户下单。

四是“韩浩”账户省外下单交易IP与MAC与韩飞高度吻合,转入及转出资金基本为韩飞银行账户。

五是当事人提供“韩浩”账户开户签名为韩某的笔迹鉴定,仅可能证明“韩浩”账户或由韩某开立,但无法证明韩浩即韩某,亦无法证明“韩浩”账户由韩某实际控制使用。

10年市场禁入+罚没1.17亿元

除了上述有关“我是我二哥”的争论,韩飞还在听证环节提出了账户组部分资金往来属于家庭之间正常的款项往来,有合理事项印证,无法证明韩飞家庭获得相应资金收益;省外行程重合度数据是统计口径经选择所形成,不够客观公允;账户组主要由证券经纪人唐某华操作等申辩意见,但均被证监会一一驳回。

证监会还提到,使用IP地址进行辅助认定属于执法惯例,将广东省外下单IP与当事人出行记录的匹配程度作为认定本案账户控制关系的维度之一并无不当。对于省外下单IP地址与韩飞出行记录匹配,当事人所称恰好正在省外参加会议、恰好正在当地调研且无下单交易的操作时间、因距离近出现信号重叠、正乘坐交通工具无法下单等理由均不属于合理解释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说明,故不予采信。

最终,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责令韩飞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868.49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间不得继续在原机构或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职务。

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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