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布《昆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对缴存、贷款、政策支持、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力度,《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3日起实施。
作为一项具有福利性质的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与单位缴纳各占一半,贷款利率也较银行利率优惠许多,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购房者的压力。但根据以往的惯例,只有在正规单位工作的人员才享有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职工购房时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单位的职工享有公积金及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权利,本身就是一种社保福利,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多数收入并不太高,又缺失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权利,不免成为社会的“夹心层”。
据统计,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大约有1.5亿左右,实缴职工占全国就业人数比重只有17%。如今,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可以自缴公积金,无疑是扩大了住房保障政策的覆盖面。有单位与无单位、有户籍与无户籍造成的福利不公,必将因此能够得以进一步缩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新举措的出台,打破了过去只能经由单位缴存公积金等政策的限制,无疑能惠及到更多人,体现了公积金制度公平保障的本意。
按照较低的费率允许自由职业者自缴公积金,是制度设计上的一种变通,是社保福利的扩围。或许,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确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自行申报,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最低为吉林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确定。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正是体现了对这一群体减负的用意。
灵活就业人员自缴公积金新政,从本意上看是为了推进公积金政策更为公平、覆盖面更广的实现,但在实行公积金个人自缴政策后,需要考虑如何平衡员工与用人单位利益,以防中小企业将本该单位缴纳的公积金,全部转嫁给从业人员个人自缴,以致出现与政策制订者初衷背道而驰的局面。此外,还需要观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用途诉求,尽可能扩大支取使用范围,以不至于让个人自缴成为“凑份子”。近年来,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多样化,一些城市在可以运用于房租、装修等其他领域探索,都体现了相关试点城市在增强住房公积金缴纳者权益上的改革诚意,更主要的应兴利除弊,结合公积金自缴新政,着力清除公积金“杀贫济富”恶名。总之,灵活就业人员自缴公积金新政利用得越好,越有利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越利于改善民生,造福民众。
文/吴学安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