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点外卖或在饭店堂食遇到菜品内有异物时,消费者除了要求商家退还支付价款外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菜品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近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食品安全“假维权”案件,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晓琪(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晓琪供述,她曾经历过真实的食品安全纠纷。在一次外卖吃出异物申请退赔的真实经历中,她得知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商家进行10倍赔偿。随后,晓琪朋友在外又遇到了吃火锅不卫生导致腹泻,商家也进行了赔偿。
一来二去,自认为熟悉法条和退赔流程的晓琪动起了歪心思——她尝试虚构事实,利用网上下载的图片向商家进行索赔。在得逞一次尝到甜头后,她不断以“相似剧本”故技重施,在两年内多次实施诈骗。
期间,虽也有商家曾要求晓琪提供进一步就医记录或安排员工上门探望,但均被她以各种理由拒绝。不少商家出于对声誉的考虑,选择了赔钱来息事宁人。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总有东窗事发的那一天。某商场在工作中发现,旗下多家餐厅出现了同样的顾客投诉,原因均为在餐食中吃到异物,且投诉客人微信、使用话术和提供照片均一致,且多家餐厅均向同一支付宝账户退赔钱款,遂报警。
经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晓琪共计在5个区14家餐厅进行了赔付申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晓琪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14次以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看病费用等内容的照片,在上海5个区不同餐厅就餐或打包食品离店后,将上述照片发送给餐厅负责人。通过虚构食品内有异物、食物变质导致发烧就医等事实,以退还餐费并十倍赔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名义要求餐厅赔付钱款,共计骗得商家赔偿款1万余元。
被告人晓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接受处罚,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晓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晓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作出以上判决。案件目前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就餐时在食品中发现异物向商家索赔,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若出现食品安全有问题的情况,系餐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退还所支付的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滥用此条款,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商家大额索赔,实为利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对商家实施了诈骗,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食品经营者首先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经营,确保消费者享受安全健康的食品,获得舒心的消费体验。此外,还应进一步提升法治意识,如,在不侵犯客人隐私的基础上对后厨和用餐环境安装监控设备以留存证据,既能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也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遇到明显超出合法合理限度的不当投诉纠纷时,可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