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典》是一部卷帙浩繁的大型官修类书,全书以韵统字,事从其类,计合二万二千九百三十七卷,一万一千〇九十五册。书系写本,告成于永乐六年(1408),又于嘉靖时重录副本,抄录工作完成于隆庆初年。副本的形制、册数均与正本相同,其开本宏大,外以黄绢包背,装帧之隆重气派,实是皇家威仪。明清鼎革之际,正本毁于兵火(高树伟《〈永乐大典〉正本流传史事考辨》,《历史研究》2022年第1期),副本则躲过一劫,由清廷检点接收。雍正年间,副本的收贮地点由皇史宬变为翰林院,清亡后改交京师图书馆庋藏。
不过,即便清廷将《永乐大典》(下文简称《大典》)副本作为“官物”收藏在政府机构,其保存情况也实在不尽人意:从顺治朝的完帙接管,到乾隆中期的十存其九,到咸丰十一年(1861)的不足五千册,再到清亡前的仅馀六十四册,承平则窃盗私携、战乱则焚烬劫掠,是书厄史上一宗极可关注的现象。
相对而言,副本的保存以乾隆时期最为严谨整肃,盖因乾隆皇帝关注《大典》辑佚,且将其视为编纂《四库全书》的重要基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换言之,这一时期的《大典》作为工具书被四库馆臣频繁使用,且直接进入皇帝视野,如有遗失被窃,很容易遭到举发,相关使用、管理人员也会受到处分、影响仕途。即便如此,在《大典》辑佚、《四库全书》纂修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的乾隆三十九年(1774),仍然发生了一件六册《大典》副本被盗案。案件震动御座,却以离奇方式草草收场,没有作为刑案进入步军统领衙门——刑部的正式司法流程,当然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司法档案,证据链与问讯记录均付阙如。即便如此,通过对当事人、四库馆管理者,以及乾隆皇帝态度的分析,我们亦可蠡探出许多值得深究的细节,并以此窥知清代官方藏书保管与使用之一斑。
一
六册《大典》失而复得
案件的当事人名叫黄寿龄,字筠庄,江西新城人,他少有文名,二十三岁即成进士。其时,他正以翰林院庶吉士身份充任《四库全书》纂修官,负责从《大典》中辑佚《考古质疑》《坦斋通编》两种典籍,并进行校勘编排。案发时间在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按照事后四库馆奏折中的说法,当时的辑佚工作头绪繁杂,时间紧迫,黄寿龄赶工心切,不但在馆加班至极晚,且将六册《大典》用包袱装好带回,准备在家“乘夜趱办”。这样的勤勉奉公却招来了麻烦,从翰林院衙署乘坐马车回家的他,途经米市胡同时忽感腹痛,下车方便,不过一会儿工夫,就被小偷将书连包窃去,虽经追觅,不见踪影(质郡王永瑢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号:03-1149-014)。
十六日一早,内务府总管、四库馆副总裁金简从别处听闻此事,随即派内务府番役头目向总纂官纪昀,并黄寿龄本人询问。在详细问得被窃《大典》的书名、纸色、式样,及被窃地点后,密令番役“遍加踩缉,务期全获”。金简派出的侦查人员尚未有所回复,当月二十五日,四库馆最高领导者、皇六子质郡王永瑢知悉此事,随即拟折上奏,请将遗失《大典》的黄寿龄交部议处。因为管理京师治安的两位重臣——步军统领英廉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张若溎都兼任四库馆副总裁,所以永瑢在上奏的同时,又委托二人分饬所辖步军统领衙门番役捕营,和五城巡城御史、兵马司官役尽快侦查,早日将盗书窃贼捉拿归案。
乾隆帝闻奏十分生气,此时正值四库馆向民间征书的关键时期,皇帝已经多次承诺,《四库全书》告成后,各省送到的民间藏书都要发还本家。可眼见在馆官书都管理得如此松懈,怎能让民间藏书家放心进献珍本?考虑到糟糕的社会影响,乾隆帝向馆臣发下谕旨,称四库馆的生活保障充足,纂修人员白天在馆工作,自能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编纂任务,何必焚膏继晷,连夜加班?更不应该把《大典》这样的“世间未有之书”私带回家。现在《大典》遗失,其过错不仅在黄寿龄一人,馆内专司稽查事务的提调官,乃至对此“漫无觉察”的总裁官,都应承担连带责任(《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六一,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皇帝既有严旨,馆臣自然表现得诚惶诚恐。到七月初二日,正总裁质郡王永瑢、大学士舒赫德分别上奏,在声明黄寿龄十三日出馆极晚,并未将携书之事告知提调官及《大典》收掌人员情形后,表示了“实难辞咎”的认错态度,自请处分。
在质问馆臣失于职守的同时,皇帝又对案件的侦办提出要求:命令副总裁、步军统领英廉将所失之书“上紧严缉,毋致阙少”。一件顺手牵羊的窃盗案,经过皇帝的金口玉言,成了必须调动大量资源,快马加鞭赶办的“钦案”。步军统领一职,全名叫“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又俗称“九门提督”,是统率八旗、绿营马步军三万馀,卫戍京城,兵刑两兼的要缺,不但执掌内城九门守卫门禁,还兼管城内巡夜、救火、保甲、捕盗、断狱诸事。在步军统领衙门内部,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最重要力量是番役,因为常年与京城内外的三教九流打交道,番役们的耳目极为灵通,虽然社会地位低下,也不乏官匪勾结、私刑勒索之弊,可一旦碰到钦命大案,其密行访查,随遇随拿的办案方式,确乎具有较强的工作效率和社会威慑力。
就在步军统领衙门密查此案半个多月后,一个充满戏剧性的转折点出现了:七月十五日夜间,六册《大典》完好无损地出现在御河桥河沿上,并被步军衙门番役发觉拾得。这一天是中元节,北京地区有男女老少夜晚出门,放河灯纪念逝世亲人的习俗,即所谓“坊巷游人入夜喧,左连哈达右前门。绕城秋水河灯满,今夜中元似上元”。有人借着节日喧腾,混入人群之中,将六册开本阔大、装帧独特的《大典》放在御河桥河沿上,试图悄无声息地脱手。
英廉得到报告后,次日即将遗失《大典》已经追回之事上奏皇帝,并表示要继续督率本衙门官吏番役人等,将尚未弋获的窃贼尽快缉拿。已经在位三十九年的乾隆皇帝对自己的统治经验颇为自信,他根据已有的案件线索,自行想象了一个完整的逻辑闭环,并指点英廉说:
朕思此书遗失以来,为日已久,必其人偷窃后潜向书肆及收买废纸等处售卖。书贾等知《永乐大典》系属官物,不敢私行售卖。该犯亦知缉捕严谨,不敢存留,遂于夤夜潜置河畔,以冀寝祸。其情形大概如是。英廉自当密派妥干番役等,于书肆纸铺、小市荒摊等处留心体访。如有知其底里者,即可由此根究贼踪,不愈于凭空踩缉乎?将此传谕知之,并着将如何访缉情形附报覆奏。(《乾隆朝上谕档》,第7册,635页)
皇帝既有先入之见,英廉等人就要顺着他的思路继续追查。不过,既然丢失的《大典》完璧收回,后续的匿赃销赃即成空谈,缉捕衙门又忙了几天,见皇帝不再追问,自然乐得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又过了半个月,由于窃贼仍未缉获,这样一件“上达天听”之事,也就成了无头案,只是交由吏部议定,给予相关人员一些行政处分。
二《大典》遗失案情分析
通观此案,虽然遗失的《大典》顺利追回,涉事官员虚惊一场,但其间疑点重重,很值得观者玩味。
首先,事发后的时间叙述较为模糊。黄寿龄虽然十三日当晚就发现《大典》被窃,但他何时将此事告知四库馆管理行政事务的提调官,总裁等在奏折中并未作出说明。十六日一早,虽然内务府总管、副总裁金简从别处听说此事,并向黄寿龄和总纂官纪昀询问,但显然,金简并非科举出身,在四库馆的角色相对边缘,他的关注,并未得到其他馆臣的重视。直到十天后的二十五日晚,金简才听馆内供事之人禀告,说馆内丢失《大典》一事,已于今早由报具奏。金简因为自己没有被提前告知,亦未被邀请在奏折上列名,感到很不高兴,专门向乾隆帝告状称:“该提调于被窃之初,并未及时禀明,而发报之先,又不将奏折送阅……请将该提调、收掌等交部议处,以示惩戒。”(内务府总管金简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号:03-1149-019)至于在十四日到二十五日之间的十几天内,四库馆是欲将此事拖延不奏,自行寻找被窃之书,还是另有其他打算,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其次,事发后步军衙门只向黄寿龄本人询问了《大典》丢失的基本情况,并未按照一般窃盗案件的处置流程,对案件当事人、证人做正式问讯。按照黄寿龄的说法,六册《大典》系其乘坐马车途经米市胡同时丢失。时值盛夏,窃贼必定衣衫单薄,米市胡同又系城南繁华所在,《大典》装帧挺括,六大册放在包袱里,体积、重量都很可观,绝非随手掏摸、贴身携带、不易发觉之物。就算黄寿龄临时腹泻出恭,车夫、路人岂有浑然无知,不追不喊之理?至于他晚间回到家中,亦应向家人说知,四处寻找。而无论金简、永瑢,还是专司办案的英廉等人,都未提到车夫、行人、亲邻等问讯对质的信息,甚至连马车、车夫是自有、长雇,抑或短雇都未言及,只是顺着乾隆帝“上紧严缉,毋致阙少”的旨意,将全部精力集中在缉捕窃犯上,这与步军统领衙门办理类似案件的惯常做法大不相同。
究其原因,一则黄寿龄是身份清贵的翰林院庶吉士,如无旨意开缺质审,或是本管上司明确授意,步军衙门的兵弁番役与之地位悬殊,宁可去大海捞针捉拿窃贼,也不肯对他本人过于得罪。二则步军统领衙门的最高长官英廉,同时兼任四库馆副总裁,是黄寿龄的上司,在案中亦有相应的连带责任。对英廉而言,这是一桩欲图此功,必见彼过的两难事,更何况其中还牵连到皇子永瑢、大学士舒赫德这样重要人物,以清代官场“畏处分甚于得纪录”的普遍心态,步军衙门对此案采取向外大张其势,在内放任敷衍的处理策略,实属情理之中。一旦《大典》复见,即刻偃旗息鼓,不作额外牵连。
再次,四库馆对黄寿龄和各级官员千方百计保护开脱,大事化小心态显而易见。除了黄氏十三日丢失《大典》,永瑢等人二十五日才拟折上奏这一例证外。馆臣欲为之缓颊,特意在奏折中妙用曲笔,说:“查黄寿龄所失《永乐大典》六本,虽其中应行摘录,拟入《四库全书》者,均已录有钞本,是正本即失,尚有钞本可用,但该庶吉士携带官书,理应小心慎重,乃不行防范,以致被窃,疏忽之咎,实无可辞。”其意黄氏虽将原书丢失,但其主要内容已经抄出,对《四库全书》编纂未造成实质妨碍,可以从轻处理。此外,总裁等还极力表示,黄寿龄携书出馆,实在是为了连夜赶办公务起见,且因为他离馆时间太晚,提调、收掌等官已经回家,纯属不了解情况,并非故意失职。
事后,吏部依照《钦定处分则例》对议定涉事官员处分。其中黄寿龄照“特旨交办事件致有遗失,经手之员降一级留任,再罚俸一年”例处分,因其现为翰林院庶吉士,尚非正式职官,故将处分改为罚俸一年、延期三年散馆。不过仅仅过了半年,考虑到黄寿龄是四库纂修的骨干成员,此前将书携带回家的现象又比较常见,馆臣就建议皇帝将其延期散馆的处分免除,改为罚俸三年,最大限度降低了这一事件对他仕途的影响。除黄寿龄外,提调官梦吉、王仲愚,及管理书籍的翰林院典簿德克进三人,各自罚俸一年。正副总裁八人,各自罚俸三个月(吏部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号:05-13-002-000433-0101)。处分所及看起来人数多、级别高,但以清中期官场科条严密,降黜频繁的整体情况看,处分力度委实较小。
总而言之,《大典》如何丢失,乃系黄寿龄一面之词,并无旁人加以佐证;其失而复得的情形缘由,就更出于乾隆皇帝的自我想象,窃贼未获,难以核实。那么实际情况如何?是否还有一种可能:二十出头、好学崇古的读书人黄寿龄,对这几册“世不经见”“坠简逸篇,往往而在”的《大典》爱不释手,遂生私带回家,密为保藏之心——这样的行为,在清廷历次开馆修书中,实非罕见。不意此事被金简等人发觉追寻,黄寿龄先编出一个途中被窃的场景,在形成钦案后,又迫于压力,将书原样归回。当然,这样的推断也全系臆断,姑妄言之而已。乾隆四十年四月,黄寿龄庶吉士按期散馆,授为编修,随后平流进取,晋升国子监司业。乾隆五十三年,因收受监生贽仪陋规被御史参革回籍,随后也就湮没无闻了。
三窃书算不算偷——清代官书管理诸层面
官方藏书遗失,在清代是常见现象,即便在书籍调用频繁、管理相对严格的中前期也是如此。譬如国子监作为清廷中央最重要的教育机关,也曾收藏大量典籍,其中部分藏书还是由皇帝“颁赐”所得。但乾隆三十四年九月,经管理国子监事的吏部侍郎德保派人核查,发现署内“历年蒙颁书籍,遗失甚多”,几任祭酒、司业都没有发觉。
至于《大典》,由于其保存宋元以前亡佚旧籍的重要学术价值在清初已经被学者发现,又兼装帧气派、用纸考究,最为收藏之家喜爱。乾隆三十八年初,四库馆开馆之旨甫下,馆臣即对翰林院所藏的《大典》副本进行清点,发现该书虽然一直在官方机构保存,但目下已非全帙,缺少的一千多册不知何时散佚。乾隆帝怀疑这是康熙年间开馆修书,总裁官等人取出查阅,未经缴回的缘故,并点出徐乾学、王鸿绪、高士奇几个康熙年间重要江南籍高官的名字(《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二七,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事实是否如此,自然无从考究,但其揣测亦能反映出时人对遗失官书去向的大致看法。
老年乾隆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是文人士大夫对书的认识与他物不同。在古代,书籍主要承担文化而非物质属性,读书人痴学嗜古,插架琳琅,是令人称羡称赏的事情,至于在公在私,并不像今天这样分明。官员将署中珍贵书籍以校勘使用为名携带回家的情况普遍存在,至于其“自具慧眼”者,或有意或无意的长借不还,虽不能全称行止无亏,名誉所担者,也不过“窃书不能算偷”的微疵。如果有司追究太严,反而会使当事人博得舆论的同情。所以乾隆帝得知在官《大典》遗失一千多册时,也不肯下旨严查,溯及既往,而是命令两江总督在所辖地方挨家访问,并特意强调:以此书虽是官物,但当年并无稽核,现在也不会追究携家私藏者的罪过。又竭力劝导:私人藏书家留此残编零帙的意义不大,如果送回中央政府,则颇有裨于《四库全书》编纂,朕为此才广为寻访,藏书之家不必惊惶。即便如此,两江地区仍无一册《大典》得以收回,寻访工作不了了之(《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三〇,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三日)。
其次是社会观念反映在制度规范层面,官署藏书及其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与执行力度。翰林院、国子监以及各地方官学等衙门的藏书,虽然也被认为是广义上的“官物”,却不见于《大清律例》的相应条款,不仅不能与钱粮草谷簿册军械等重要财富物资相提并论,甚至不及“什物衣服毡褥器玩”的法律属性明确(《大清律例·户律仓库上·私借官物》)。再如官修典籍的总纂、纂修、誊录官员,只是翰林院藏书的临时使用者,而非监临、主守官员,法律上的主体责任也不清晰,纂修官如有迁调离馆,其在馆时使用的书目版本,自无盘交核查等定例要求。至于日常管理层面,大型典籍的总纂、纂修等官,多由翰林官充任,无论现有品级还是仕途前景、社会名望,都远胜于负责书籍收掌的典簿等杂佐微员。让地位较低的小官小吏,在没有明确制度要求的情况下,监督管理一群前程似锦的清流名士,其效果可想而知。
再次,清人治事秉持实用主义原则,看待官署藏书的使用价值重于典藏价值。康雍乾诸帝重视文治,国家开馆修书几乎成为常态,在修纂新书过程中,翰林院等机构的藏书被作为工具书频繁使用,藏书管理以不影响新书纂修进度为准。丢失的《大典》完璧归赵后,为了加强四库馆使用书籍的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总裁官们准备新定一套纂修人员调阅书籍的管理办法。即不准许纂修官像往常一样,根据编纂、校对需要,随意取阅藏书、私带回家,而是于现有官吏之外,多派收掌人员,每天到翰林院专司清点,查对收发,近于今天公共图书馆的馆内阅览形式。可这样的建议还没有正式上奏,就被有所“风闻”的乾隆帝制止了。理由是翰林院负责辑佚《大典》、编纂《四库全书》的纂修官有三十人之多,工作时需用不同品种、版本的古籍互勘互校,其调阅、参校之书不但数量众多,且难以预定篇目卷次和使用时间。如果选派专人每天早发晚收,频繁清点,虽有利于藏书保管,却大大增加了人员管理成本,且严重影响辑佚、编纂的工作进度,有因噎废食之弊。是以皇帝下旨给四库馆总裁,称藏书管理不可过于琐细,可将翰林院现有藏书编造档案清册,纂修官领书时,即于册内注明。所用书籍虽不许私带外出,但也不必每天定数归还。
不过,藏书被频繁调阅使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书籍的丢失与损毁风险,但相比于清晚期的闲置无用、任意盗卖,还不算非常糟糕。道咸以降,国家层面的大型典籍纂修工程几乎不复存在,置于翰林院敬一亭内的《大典》也没了用武之地,以致“蛛网尘封,无人过问”“尘积寸馀,零落不能触手”。未几,清廷受到农民起义和列强势力的内外夹击,于军政外交尚且左支右绌,文化领域更是纲纪废弛,几乎处在无人问津的状态。
缪荃孙在《〈永乐大典〉考》中称:“咸丰庚申十年与西国议和,使馆林立,与翰林院密迩,《大典》遂渐渐遗失。”翰林院官吏对那些无人问津的古籍进行大规模、长时间的监守自盗:“其盗书之法,早间入院,带一包袱,包一绵马褂,约如《永乐大典》两本大小。晚间出院,将马褂穿于身上,偷《永乐大典》两本,仍包入包袱内,如早间带来样式。典守者见其早挟一包入,晚复挟一包出,大小如之,不虞其将马褂加穿于身,偷去《永乐大典》两本,包于包袱内而出。”(刘声木《苌楚斋随笔》卷三,中华书局,49—50页)所盗之书或卖给各国的洋主顾,或自行收留,陆续求售,如光绪朝翰林院侍读学士文廷式家中,就曾藏有《大典》百馀册。
据史料记载,《大典》在道光前期尚存九千馀册,与乾隆年间大致相当,到咸丰十一年就佚去一半,光绪初年仅存三千馀册,八国联军入侵北京前又减至六百馀册。庚子事变中,翰林院焚于战火,尚存在内的《大典》多成烬馀,所剩不过六十四册。一部藏于大一统王朝中央官署的皇皇巨制,两百六十馀年零落至此,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本文刊于《文史知识》2023年第6期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