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立下遗嘱房子过户给了儿子,但妻子还想继续住在房子里,房屋不归自己所有就不能安心居住吗?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杨迎珍法官指导调解员诉前化解了该院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白某与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儿子田甲与田乙,并购买有两套房屋。2009年,他们立下书面遗嘱,由田甲继承甲处房屋,田乙继承乙处房屋。后老两口一直居住在甲处房屋内。田某去世后,田甲与田乙轮流接母亲白某到自己家中生活。这种来回奔波的方式让老人非常苦恼,经慎重思虑,要求继续居住在甲处房屋,但因无法协商一致,其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系家庭纠纷且涉及老人赡养问题,法官立即约见原告白某,了解其居住状态和内心想法,发现其对遗嘱并无异议,仅想在其有生之年继续居住在甲屋。法官又联系被告,了解兄弟二人对母亲的赡养情况及房屋现状。田乙表示尊重母亲的意愿。田甲称甲屋已由其继承,其是房屋的所有人,目前房屋另有安排,暂不能满足母亲的要求。
在了解各方真实想法后,法官认为该案有很大的调解空间,遂交由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并指导其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亲子关系、赡养老人、满足老人稳定生活居住需求等角度展开调解。
调解员积极发挥优势,运用调解经验,邀请当事人及其亲属参与。双方说诉求谈愿望,调解员释法又明理。经过一下午的沟通劝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某继续居住在甲屋,田甲协助母亲办理居住权登记,白某撤回起诉。
办案法官称,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房产的权利。
老人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子女或卖给他人,同时要求设立居住权;父母离婚时可以为未成年子女设立居住权等。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身居住。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平衡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制度价值。
文/刘晓云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