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2月12日电 在征求意见四年后,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1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实施准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两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多位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向新华财经指出《办法》正式落地的意义。短期来看,银行业风险将面临新一轮的暴露与出清,从而使得“隐性不良资产”部分化解,一些以前隐匿不良贷款的现象将有所减少,风险分类更加客观准确,人工干预成分也将减少。
长期来看,银行风险管理将更为细致、全面、规范,资产质量状况能够更加真实地被反映出来,银行业估值或将得到一定程度提升。“压实”金融资产的风险属性,是近几年来银保监会治理金融乱象的工作重点之一。未来一段时间,监管规则趋紧、合规要求趋严的趋势将不减,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和管理机制也会在严监管之下朝着更加严格规范的方向发展。
把握资产质量“从低”标准——风险判定对象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五级分类”法则被市场熟知,但本次的《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将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同时,提出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不过,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
华福证券首席固收分析师李清荷表示,本次公布的五级分类新规与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覆盖范围增加。旧的五级分类只针对贷款,新规要求覆盖所有银行承担风险的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其次,新五级分类不再简单围绕“贷款本息”能否回收,而是围绕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展开,轻抵质押担保措施。同时,新规对表外资产更加严格。表外资产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新规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严格规范相关定义。一旦认定为重组资产,五级分类需要降低一级,但不再强制降为不良,有所放松。
值得关注的是,“对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或ABS类产品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完全穿透至基础资产的产品,应按照可穿透的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李清荷称。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新华财经表示:“《办法》明确了分类资产范围,厘清了五级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关系,优化分类标准,并设置了过渡期,有利于更好的管控金融资产风险,有利于更好的实现风险透明,更好展现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风险状况。”
回顾相关业务规则的制订历程,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曾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彼时,《办法》的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主要在四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指出,《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随着经济开始回转到正常状态,疫情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已经逐步消退,此时推出《办法》才能确保其效应准确充分发挥。
“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不良认定“连坐”制度——“以债务人为中心”、关注不良占比 逾期天数与信用减值状况将直接挂钩风险等级
现行的风险分类,是以单笔贷款为对象,而不是以债务人。
“比如某债务人名下有ABCD四笔贷款,AB都已经坏账了,但CD可能还没到期,于是还没进入不良。”一位资深商业银行对公业务负责人对新华财经表示,“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一定比例分类为不良的,以后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
从监管角度来看,对于“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如何理解?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
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另一方面,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据上述业务负责人对新华财经解释称:“从逾期天数看,现行市场规则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而本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再从信用减值看,《办法》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整体来看,以债务人全量资产质量为标准,较以单个项目好坏为标准,更有利于银行作出前瞻性、综合性的判断,提前暴露隐藏风险,提早做好预防措施,避免更大损失。对于债务结构复杂、难以估量风险的资产,应从严把握、从低确定等级。
盘和林也认为,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找到了金融资产风险的本源。当然,以债务人为中心不是不考虑担保,而是让金融机构注意债务人本身违约风险。
强化合规意识——商业银行需要尽快全面排查资产促进风险如实暴露、快速出清
后续,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应对新规?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业内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商业银行需要尽快全面排查,确保分类准确,如实暴露风险,坐实资产质量。根据新要求,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在缓冲期内分步骤地严格完成资产风险重新分类工作,比对新的五级分类特点、重组贷款定义、穿透式规则、不良上调规定等,将过去隐藏的风险如实暴露出来,尽快进行科学合规的风险出清。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此前指出:“商业银行应继续加强合规体系与合规观念的建设。合规工作不但要靠系统,更要靠人,且终归是要靠人,一方面应持续加强合规人才的队伍建设,另一方面应将合规文化灌输到每一个岗位。”
具体方法上面,商业银行需要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相关系统建设。一是围绕“以债务人为中心”,建立对债务人在本行和在全部银行债务的定期监控与预警机制,提早发现风险。二是对于逾期贷款和减值资产的风险等级认定、不良上调、重组贷款等,设置自动提醒或智能控制机制,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三是加强系统监测效率与数据分析能力,前瞻性判断风险来源,提升风险分类管理能力。
针对银行信用风险内控,(湖北)汇茂咨询首席宏观经济学家徐阳建议称:“监管方面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更加详细的职业道德培训,从根本上尝试解决问题,同时将监管日常化,对银行内部问题给予更高关注,以免出现高管人员失职导致信用风险。”
盘和林对新华财经表示:“可以说,监管应该是谋求早发现、早预防,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身的风控体系建设。正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所述,《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王菁)
编辑/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