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村庄内发现古生物化石盗洞后,杨某等13人使用工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后均被警方抓获。根据鉴定,这些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日前,中国裁判文书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4人免予刑事处罚,6人被判处管制,3人被判处拘役。此外,13名被告人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年初,杨某发现华池县一村庄内的古生物化石(俗称“龙骨”)盗洞,同年3月15日左右至5月17日独自在该洞内使用电锤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期间出售一次,获赃2300元。从5月18日至5月28日同被告人任某、刘某三人一起盗掘“龙骨”一天,同被告人任某盗掘“龙骨”一天,同被告人刘某盗掘“龙骨”二天。5月28日,联系收“龙骨”人(待查明)上门收购,共获得赃款1万余元,杨某获赃8000余元,任某获利1000余元,刘某获利800元。5月29日、30日杨某、刘某继续在该盗洞盗窃“龙骨”。5月30日下午二被告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2022年5月19日,被告人郝某得知杨某在盗掘“龙骨”,与被告人郝某贵等人协商盗掘龙骨后给其按每公斤30元的价钱抽取获利,并为其提供接电和存放东西的场所,5月24日、25日、27日被告人郝某贵驾驶皮卡车携带手推车、电锤、铁锹等工具拉乘被告人胡某等三人前去盗掘三天,之后郝某贵等人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龙骨”21.3kg。
2022年5月29日,郝某联系被告人郝某林盗掘“龙骨”,郝某林联系郭某等4人四人并于当天到现场查看情况。之后准备好发电机、电锤、铁锹等工具,5月30日早晨郭某驾驶皮卡车拉乘郝某林等人前去盗掘龙骨,当天下午被警方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龙骨”2.58kg。
根据鉴定,评估意见为一般化石41件,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诉讼过程中,池县人民检察院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前经法院主持十三名被告人和公益起诉人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十三名被告人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2522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杨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不是主犯,且通过本次事件,其已经认识到错误了,以后吸取教训,坚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希望法庭给其一个较轻的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郝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以后会好好做事,本次因其不懂法,才触犯法律,以后好好过日子,不再触犯法律。其他被告人也表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懂法而违反了法律,造成了国家损失,在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他们已经认识到错误了,认罪、悔罪,请求法庭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痛改前非,接受教育。
法院认为,杨某、郝某等13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犯罪情节较轻。十三名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公益诉讼机关提出的生态修复费,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对13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其中,4人免予刑事处罚,6人被判处管制,3人被判处拘役。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