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报告》发布,专家建议统一短视频“未保”标准
南方都市报 2023-01-11 09:33

科技影响童年,网络也在塑造着我们的少年。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南都大数据研究院联合举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讨会”,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中国传媒大学、暨南大学、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多位专家参会,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新问题,共议短视频平台“未保”责任,以期推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制度完善。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发布了《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报告》,该报告首次聚焦“嵌入式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报告发现,嵌入式短视频平台与单体型短视频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前者优化未保措施,提升未保标准,加强行业管理。

“关注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契合治理需求”

短短十年,短视频世界日新月异,产业加速发展,用户的快速增长,不断带来新现象、新话题。据《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2021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达到1.91亿,而在未成年人网民中,经常在网上看短视频的比例为47.6%。

“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即将短视频功能内置于综合性应用软件之中,依托平台原有用户及其社交关系发布和传播短视频,如新浪微博内置“秒拍”、微信内置“视频号”、QQ内置“微视”等、百度内置“好看视频”等,与之相较,抖音、快手、b站等以短视频功能为主的平台被归为“单体型短视频平台”。这些“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发展迅猛,已成为大量青少年群体与教师、家长、同学、朋友沟通的重要渠道。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围绕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研究,开展相应的学术研讨,契合当下治理的热点需求。

把科技伦理嵌入到平台技术设计和管理架构当中,是保证科技发展与社会秩序相协调的重要方面。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对平台经济要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在赵鹏看来,常态化监管是既能够有效保护有关各方法律上的权益,也能够契合产业内在发展规律的监管架构。该架构需要确保规则的统一适用,而不是社会舆情发酵时再进行治理。

赵鹏表示,学界对短视频未成年人保护已有较多研究,而新型的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如何执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要求,过程中又暴露了哪些问题,仍然缺少足够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推动的这项研究,是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完善平台常态化监管的重要议题。

报告首提“单体型”“嵌入式”短视频差异

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发布《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研究报告》。据悉,该报告首次将短视频平台按照主要功能和设置模式分为“单体型短视频平台”和“嵌入式短视频平台”两类,从而研究两类平台在保护标准、策略、方法上的差异。

此前,国家网信办指导组织主要直播和短视频平台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报告聚焦“嵌入式短视频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现状,从未成年人识别认证、青少年模式两方面梳理了其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和现状,以探求两类平台统一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

报告发布人、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李红勃将“单体型短视频平台”比喻为少儿游乐场,将“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比作商场,进入游乐场需要实名认证才能进去游玩,进入商场没有限制,但商场里既有游乐设施,又有酒柜,还有吸烟区等不适合青少年观看的内容,这是“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口,需要引起重视。

报告发现,部分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仍存在效果不佳等问题。一方面,缺乏未成年人识别机制及有效的实名认证措施,在进入平台短视频服务的入口时没有单独的身份认证程序;另一方面,用户开启青少年模式后,仍可在朋友圈、群聊中观看其他人发布的不适合未成年群体观看的视频内容,或造成青少年模式形同虚设、平台监管困难等结果。在青少年模式的弹窗快速开启、优质内容筛选、社交功能限制、密码快捷重置等方面,报告亦提出,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有待强化落实。

报告建议,采取措施统一短视频平台“未保”标准,加强行业管理。首先是统一短视频平台的认证标准,通过强制实名认证以判断未成年人群体。此外,加强自动识别机制,并视情况自动开启青少年模式。报告也对“嵌入式短视频平台”的青少年模式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自动弹窗、社交限制、内容筛选、增加模式退出难度等。报告还指出,各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应开通“未成年人退款”通道,简化材料提交要求,方便家长寻求救济。

整体来看,优质的视频内容是吸引未成年人的最终法宝,报告认为,各平台将未保标准对齐,更有利于未成年保护工作统筹开展,各个平台需不断加强和丰富未成年人视频内容建设,营造有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的网络生态。

专家研讨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系统化社会共治 全面提升保护水平

●有必要梳理嵌入式短视频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情况,展现其与单体型短视频平台在保护标准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对嵌入式短视频平台更好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提出对策建议,以便统一行业标准,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水平。——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李红勃

●部分嵌入式短视频平台自带社交功能及属性,使其难以通过社交限制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尤其是隐私信息。平台应建立起“事先防范、事中审核、事后处理”的保护模式,包括事先切断未成年人被诱导消费的可能性,事中加强内容审核,事后完善诱导消费的处理机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

●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当中提出发展平台经济,一方面要为互联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一方面也要规范发展,不能任由平台肆意野蛮生长,因为发展经济而牺牲对脆弱群体的关注,如未成年人安全利益的考量。——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副教授苑宁宁

●一些嵌入式短视频平台的视频内容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内容消费需求,这反过来更易架空青少年模式的功能,导致其无法真正发挥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未保监管的改进和发展应关注到产业发展的视角,对青少年模式的实际情况开展效果评估,依托行业发展制定普遍认可的自律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升级及更新。——中国传媒大学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郑宁

●包括政府部门、团学组织、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平台以及智能产品的生产商,都有责任加入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队伍中。面对数量巨大的未成年人用户,嵌入式短视频平台应意识到自身显著的影响力,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标准,将法规落实到具体的实际操作中。——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周丽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权利观和责任制值得关注。在权利观方面,未成年人也有观看、浏览短视频等新兴事物的权利,在保护该权利的过程中需要确定合适的边界。在责任制方面,不仅仅是平台,监护人也应一起甄别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暨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

●不同群体对待网络的态度存在差异,例如,未成年人本身对网络的态度立场较为开放,家长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中则容易焦虑,而教师比家长稍显宽容,关于利弊的评价凸显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当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总体方略趋向防守型保护,而最好的防守是进攻,需要让网络技术应用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发挥积极影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邓丽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逻辑起点”应是“保护”而非“限制”,如何在限制接触与培养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是企业和学者都需要关注的视角。——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副研究员代秋影

文/张雨亭

编辑/倪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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