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旅游、免费体检、冒充医疗专家授课……”2011年,陈某注册成立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生物公司”),在江苏常州、无锡、镇江等地设立多个销售平台,以免费旅游名义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把实际生产成本仅为十几元的保健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神药”,以每瓶38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额高达1160余万元。今年6月17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某生物公司及陈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3480余万元。9月22日,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养生基地免费旅游
多名老人被骗购药
82岁的吴老伯是常州市一所高校的退休教师,老伴离世后,他热衷健身和旅游。2018年3月,吴老伯无意中从报纸的夹页里看到一张“参加讲座赠送礼品”的广告单。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吴老伯按图索骥找到了这个地方,没想到对方还真赠送给他保健袜、电子拐杖、大米等商品。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填报个人信息,就可以成为“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的终身会员,以后公司还有很多公益福利项目可以参加。
吴老伯根据提示,登记了自己身份证、职业、既往病史、家庭情况等信息。半个多月后,吴老伯接到工作人员电话,称可以免费带他去江苏溧阳天目湖一处名为“老将军”的养生基地参加3天2晚的旅游。吴老伯心动了,与同行的120多位老人抵达“养生基地”,发现那里就是一处酒店。
免费旅游期间,老人们白天都被安排游玩景点,晚上听健康讲座,几位据称是国内顶尖的养生医学专家介绍了一种适合老年人服用的“国泰同康”口服胶囊,声称能降血脂血压,还能增强免疫力、抗癌症,又赠送给老人床上用品。第二天晚上,“基地”还安排老人们免费体检和问诊。体检过后,吴老伯被告知患有严重的高血脂疾病,如果不及时治疗会有脑梗心梗的危险。
随后,“医疗专家”建议吴老伯购买“国泰同康”保健品。经不住推销,吴老伯花1.3万余元购买了36瓶“国泰同康”保健品。他还了解到自己是花钱最少的一个,有的老人甚至预支养老金买了10余万元的保健品。回家后,吴老伯越想越不对劲,随即到常州市公安局报案。同期,常州市公安局相继接到多名老年人的报案。
勾结经销商
设下连环套
“国泰同康”保健品是什么公司生产销售的呢?“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与“养生基地”有什么关联?众多老年人为何“心甘情愿”耗费巨资购买保健品?
常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1年5月,陈某成立某生物公司,下设招商部、采购部等多个部门,主要销售“国泰同康”“口服免疫球蛋白”等保健品。因为公司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由采购部委托湖北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生产保健品,招商部通过商业洽谈会、电话函询、上网等方式寻找全国各地保健品经销商。某生物公司和经销商达成“平台旅游会销模式”,具体由经销商打着“爱心助老健康工程委员会”等公益组织旗号,以免费旅游、参加健康讲座、接受防癌“免费体检”和专家免费义诊等名义拉拢老年人,再组织这些老年人到该公司在常州、溧阳、无锡等地设立的销售平台免费旅游。短短几个月,就有近千名老年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余元,而该公司生产的“国泰同康”保健品每瓶实际生产成本仅十几元,售价高达380元。
通过免费赠送礼品,某生物公司合作经销商有预谋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中筛选出有消费能力、有保健品服用史、有慢性疾病、有自主权、无子女反对的老年人,以免费旅游名义带他们到“养生基地”实施诈骗。承办该起刑事案件的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郭营介绍:“养生基地实则是租赁酒店,只要老年人抵达就会一步步落入早已预设好的圈套。为了能唬住老年人掏钱购买保健品,假冒的‘医疗专家’会提前了解这些老年人平常关注哪类疾病,思想上有哪些担忧,便于对症下药。”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仅常州市就涉及4个销售平台、数百名犯罪嫌疑人、900多名受害者,常州市检察院启动上下一体化办案模式,由溧阳市、金坛区、天宁区、武进区4家基层检察院负责对陈某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工作。2020年12月28日,陈某等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万元。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求3480余万惩罚性赔偿金
陈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追究民事侵权责任。2020年6月,常州市检察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化办案团队负责人、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检索到某生物公司陈某等人诈骗系列案后,觉察出这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调取该公司的所有刑事判决书,张利国发现,该案涉及江浙沪皖地区,销售平台遍布常州、无锡、湖州等地,除主犯陈某、公司高管外,还有经销商、平台工作人员等数百名被告人。如何确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成了团队面临的第一难题。
案件讨论中,有人主张将刑事案件所有被告人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有人主张仅起诉某生物公司和陈某。张利国认为,某生物公司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销售保健食品,又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在各大平台公开销售,销售收入转入公司账户和陈某个人账户,销售利润实际归陈某本人控制使用,符合公司侵权要件,应由公司承担欺诈销售法律责任。陈某与公司人格混同,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高管、平台工作人员均为公司聘用,不属于实际经营者,不应当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本案中经销商与某生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作为共同经营者也应列入公益诉讼被告。该观点得到了团队成员一致支持。“考虑到疫情下的庭审困难,我们将陆续对涉案经销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他们在各自参与销售范围内与生物公司、陈某承担连带责任。”张利国表示。
“本案到底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惩罚性赔偿金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金,我们也进行了激烈讨论。”张利国介绍,因为本案中涉案的“国泰同康”等保健品经检测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虽然受害者服用后没有起到其宣称的功效,但也不会对人身造成急性损害,所以我们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诈骗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检察机关提醒广大老年群众增强防骗意识,不要轻信“免费体检”或“特效产品”等虚假保健品宣传,捂紧“钱袋子”、守好“养老钱”,不要上当受骗。
文/王晴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