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的小珂启动自家电动三轮车将伍某撞伤。伍某将小珂及其父母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小珂及其父母赔偿伍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伍某诉称:某日晚上,在顺义区某村路口,小珂父亲将载有小珂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后独自下车。小珂在车上拧车把给电将车启动,撞到前方电动三轮车,导致前方三轮车与原告身体相撞,两三轮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原告与被告小珂受伤。该起事故系小珂父亲未履行监护义务引发,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被告小珂及其父母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事发时被告方没有看到原告,是原告的车砸到原告的。被告方不知道原告是如何受伤的,也不清楚原告是事发之前有伤还是事发之后被撞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发时小珂父亲将小珂独自留在电动三轮车上,小珂拧电动三轮车车把给电导致伍某受伤,故被告应就此次交通事故对原告所致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伍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事人一致确认的事实、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珂及其父母赔偿原告伍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如今,方便快捷的电动车成为了很多家长接送孩子、外出购物的选择,但这份方便背后也隐藏着不小的安全隐患。此案即为因家长一时疏忽看管,2岁幼童拧动电动三轮车,导致他人受伤的事件。借此提醒家长朋友,选择电动车出行千万不能大意,要强化安全出行意识。一方面电动车行驶速度快,要杜绝将幼童放于车后座、让幼童站立在踏板或搂抱幼童骑行等危险行为;另一方面,家长停车后要及时将电动车关停、拔钥匙、拉手刹,切忌将幼童独自留在电动车上,即使短暂停留也应将孩子带离,有时危险发生往往只需要几秒钟。此外,有条件的车辆可安装“童锁保护开关”,以防幼童误操作导致的意外“飞车”。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朱葳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