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伪造母亲去世并转移母亲名下房屋,以房作抵押对外借款,无法偿还借款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执时母亲才知情,女儿的行为是否有效?看法院如何认定。
小雨(化名)系何红(化名)之女,亦是何红的唯一继承人。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原登记在何红名下。2017年4月20日,小雨通过伪造《公证书》,虚构何红去世、小雨法定继承涉案房屋之事实,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到小雨名下。后小雨向张雷(化名)借款450多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雨无力偿还,故张雷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据此申请法院执行小雨名下的涉案房屋。直至房屋被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时,何红才知晓上述事实并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被执行法官驳回后,何红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屈晓萌介绍,何红就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关键。经法院查明,小雨采用何红已去世这一虚假的事实通过公证、转移登记等方式将原登记在何红名下的房屋变更到其名下,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应属无效,小雨就涉案房屋不能取得任何权利。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涉案房屋仍属于何红所有,不得进行强制执行。虽张雷确实无法准确判断小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性及《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作为无处分权人的小雨,其并不是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基于此设立的抵押权亦应无效,故张雷关于构成善意取得的答辩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院判决终止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并确认涉案房屋为何红所有。后张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张雷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雨伪造公证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张雷来说,在看到小雨的房产证并确认小雨是房屋所有权人后,其很难会联想到房屋可能涉及他人权利,但因小雨的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无效,房屋权属回归原所有人何红,所以小雨不能就涉案房屋进行抵押,张雷亦不能对房屋主张抵押权,其只得找小雨另行主张债权。小雨的行为不仅给家人造成了困扰和伤害,且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非常不可取。
屈晓萌提醒,以下情形所涉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