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为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作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新规范性成果和改革探索,《办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六大保护思路,提出了一系列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举措。一是明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中的统筹协调作用,有利于扭转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中各部门各自为政与统筹不力的困局。二是创造性地提出“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明晰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的审批监管职责,有力解决了部门职责不明乃至职责空白的问题。三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与义务,阐明了未成年人文身既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而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大事的基本立场。四是设置禁止性条款,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五是明确企业、组织与个人的报告义务以及有关部门的受理和处置义务,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文身现象“早发现”与“早处置”。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方向。
实际上,全国多地检察机关近年来陆续启动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为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供了示范,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上海、江苏、江西等多地立法机关或政府也开始以地方立法、人大决议、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例如,2021年7月,江苏省沭阳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文身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2021年12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系全省范围内首次以人大决议的方式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2022年2月,上海市重新修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把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写入法规条款。
毋庸置疑,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以及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综合施策。唯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社会协同、形成整体合力,方能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然,《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仍需要被赋予更强更明确的法律效力。就长远而言,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呼唤国家采取更为有力的法律规制措施,禁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同时,应在吸收司法裁判以及地方立法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政策的法治化,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明晰政府监管主体的法定监管责任,夯实文身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的严密和与时俱进,切实化解文身低龄化之忧。
作者/姚荣,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