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墓葬、在禁采区采沙、非法猎捕野生动物……6月6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2021年全省法院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因破坏生态环境,共3415人获刑。刑事案件中主要涉及环境污染、非法捕捞、野生动物保护、非法采矿、滥伐盗伐林木、走私固体废物等类型。其中,非法捕捞类案件数量居首位,共305件。
猎捕1.2万多只黄鼠狼21人获刑
黄鼬俗称黄鼠狼,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8年至2020年,李某华、王某浪等人先后采取猎夹等方式行猎,并将捕获的黄鼬杀死后出售。李某全、王某虎明知黄鼬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黄鼬死体或皮毛1万余只,并出售给刘某明等人。
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全、李某华等人以犯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灌南县法院审理后,以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同时判决李某全、王某虎对因非法买卖黄鼬12000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60万元;其他猎捕者、收购者、出售者对各自参与非法买卖或收购的黄鼬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1万余只黄鼬被非法猎捕、杀害,对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本案通过对李某全等21人的判决,促使社会公众更加重视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案,嫌疑人徐某健是南京市老山林场护林员,工作职责包括防止乱砍滥伐林木、防止猎杀野生动物等。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健利用职务便利,使用捕猎套猎杀河麂(俗称獐子)、华南兔、貉、野猪、河麂等多种野生动物,共10只。除一只河麂被发现时已经腐烂,其余动物均被其食用。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徐某健获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盗掘4座古墓葬8人被公诉
江苏省盱眙县是地下文物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在建国以来先后发掘大量战国、两汉、宋代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墓葬及珍贵文物,对于江苏省的历史文化、丧葬习俗、考古学文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江苏省高院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中,盱眙法院办理的一起8人盗掘古墓葬案备受关注。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11日期间,杨某涛等8人多次趁夜间前往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不同地点,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了四座古墓葬。
经鉴定,被盗古墓葬分别是战国至汉代古墓葬、西汉早期古墓葬、战国晚期古墓葬。被盗文物中,有二级文物1件、三级文物4件、一般文物3件。
2020年12月中下旬,翟某军联系陈某帮助其销售铜镜,陈某为牟取利益,主动联系山东买家邹某磊,后陈某将六块汉代铜镜以22000元的价格卖给邹某磊,从中获利2000元,剩余20000元被杨某涛等人分配。案发后,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156997.44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杨某涛等8人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杨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对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杨某涛等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8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某涛等9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156997.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3415人因破坏生态环境获刑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环境资源类案件,2021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1103件,同比增加19.59%。其中,共新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1042件,审结1195件(含旧存),3415人被判处刑罚,251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涉环境污染类案件288件,涉非法捕捞类案件305件,涉野生动物保护类案件155件,涉非法采矿类案件215件,涉滥伐盗伐林木类案件46件,涉走私固体废物类案件6件,其他案件180件。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方面,共新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75件,审结5057件。其中,涉农村土地资源类纠纷案件3880件、涉水、电、气、热等资源类纠纷案件258件、涉环境污染类纠纷案件143件、其他案件776件。新收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4713件,审结4425件,主要涉及土地、其他资源、规划、环保、水利、渔业、林业等方面。
2021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263件公益诉讼案件261件,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0件,审结1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件,审结1件。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