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毒艺人王学兵出镜为某酒业站台一事引发社会关注。近年来,“清朗”“净网”等专项整治行动将违法失德艺人作为整治对象,相关部门更是多次强调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然而,随着自媒体、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劣迹艺人”出镜发声的试探行为仍时有发生。(5月26日《法治日报》)
从理论上来说,“劣迹艺人”在今天很难复出。因为有关部门已经多次发文禁止这类问题艺人复出,先后明确提出“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禁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复出”、“严禁违法失德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等,在诸多禁令震慑下,“劣迹艺人”复出案例明显减少。
不过,仍没有彻底禁绝,涉毒艺人王学兵近日“出境”说明,“劣迹艺人”复出通道未能全部堵死。究其原因是,艺人本人没有严格遵守有关禁令,仍在尝试复出;相关酒业公司只看到艺人光环,却未重视艺人涉毒问题。虽然该酒业公司表示,“目前该广告已经下架,我们诚挚道歉”,但未必能得到公众谅解。
“劣迹艺人”复出,不管是耐不住寂寞,还是缘于经济压力,都应该予以彻底禁止,以免让人联想到其违法失德问题,再度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不过,禁止“劣迹艺人”复出,究竟是禁止其终身复出,还是根据违法失德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有区别地对待不同“劣迹艺人”,目前似乎存在“政策模糊”。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去年试行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规定,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这让过去的模糊禁止变得清晰,有一定科学性,但由于是行业自律性规范,缺乏强制力,覆盖范围有限。
笔者认为,禁止“劣迹艺人”复出及变相复出,目前政策层面、行业组织已经做出了很大努力,但仍无法禁绝,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缺位。当相关法律对“劣迹艺人”缺乏明确定义和认定标准,以及缺乏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特别是在禁止其复出方面缺乏惩戒措施的情况下,就不可避免出现王学兵这样的案例。
所以,只有以“法”堵上“劣迹艺人”复出通道,通过法律权威性、强制力、震慑力,让“劣迹艺人”、广告主、网络平台等有关方面,看到禁止“劣迹艺人”复出是一种法定义务,谁违法谁担责,相信会产生更好的作用。同时,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要求建立“劣迹艺人”清单制度,也值得有关方面思考。
当相关法律中既明确“劣迹艺人”定义和认定标准,也明确以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区别对待不同“劣迹艺人”;既通过“劣迹艺人”清单指导各方落实复出禁令,也以惩戒措施处罚违规者,可以说,谁也不敢再轻易冒犯法律让“劣迹艺人”复出了。假如有人给“劣迹艺人”复出开“绿灯”,就要付出违法代价。
在立法方面,去年征求意见的“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这无疑是进步。但限制对象仅限于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而且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较为详细具体的安排。
因此,应该围绕“劣迹艺人”及其复出问题,系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外,目前的政策禁令也需要细化并贯彻落实。
文/丰收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