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六旬男子乘坐公交车 却因司机这个操作摔出车外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4 15:33

乘客上车却被摔在马路牙子上,造成十级伤残。4月2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密云法院获悉,公交公司被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20年11月,某公交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公交车至某站牌处停车,60多岁的李大爷上车,上车后,因司机王某开关车门导致李大爷摔至车外马路牙处,造成李大爷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之伤经诊断为“摔伤 腰部损伤(胸10 腰1椎体压缩)”,经鉴定椎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当事人无法对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之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根据查明的事实,李大爷已上车,属于“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因公交车司机开关车门导致其摔至车外。

交强险就其本质上来讲仍然是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一种,其所保险的范围为“车上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李大爷不属于该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李大爷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李大爷在乘车过程中身体受到损伤,因此公交公司应当赔偿李大爷受到的损失。此外,司机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应赔偿司机王某因履行职务造成的合理损失。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大爷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密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助理张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上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

公交司机的行为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且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公交公司赔偿乘客的合理合法的损失。

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公交车对于老年人来说更是主要的交通出行工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公益性企业,应正确履行自身义务,保障乘客安全,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对于如何保证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张爽提醒,作为公交司机,要做到行车三稳,即起步稳、转弯稳、刹车稳,开关车门时应注意防止夹摔乘客,重点关注老、孕、幼、残及“低头族“等容易发生摔伤的群体。

作为乘客,要做到三别,一是看到车别跑,候车时须在站台等待,戴好口罩,依法排队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有序乘车。二是上车后看座别跑,乘车时要坐稳扶好,特别提醒老年人,不要在车未入站停稳时,就急于站起来在车门处等待下车。三是下车后换乘别跑,下车时等车停稳后依次从后门下车,走出车门后注意是否有通行的车辆。

通讯员 陶海新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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