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楼财经 | 开发商如何向银行行长行贿?四份法院判决揭开内幕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04-22 15:44

2月下旬,备受关注的建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长郭继庄受贿案在青海西宁中院一审开庭。他被指控收受包括房产、公司股权、现金及房屋装修等财物,折合人民币3773万余元。然而,庭审中,郭继庄全盘否认了所有指控,其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截至目前,西宁市法院尚未就郭继庄案一审宣判。但是今年以来,裁判文书网先后公开四份单位行贿案的一审判决,揭开了四家房地产开发商向其行贿的内幕。虽然这些法院判决并未明示郭继庄的全名,只用“郭某”代替,但从受贿人的职务描述来看,都与郭继庄吻合。

根据判决,这些开发商不仅向郭继庄送上房子,还有美金、高尔夫卡,甚至还有境外公司价值上千万的股份,行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00余万元。在郭继庄的帮助下,他们也如愿获得建行少则几千万,多则数亿元的贷款。这些行贿的开发商都没有逃脱法律制裁,均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在建行工作38年 退休五年后被查

官方简历显示,郭继庄于1977年进入建行青海省分行工作,历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综合科干部、投资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地方信贷处处长、计划处处长,建行青海西宁支行行长,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等职。1999年12月,郭继庄任建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2006年8月,其重回建行青海分行,任党委副书记、副行长;7个月后,升任建行青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9月,62岁的郭继庄退休。

过了6年逍遥的退休生活后,郭继庄等来被查的消息。2020年6月2日至14日,驻建行纪检监察组成立核查组赴青海省分行,对反映郭继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发现郭继庄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并涉嫌收受信贷客户房产,于6月23日对其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当年12月23日,驻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组和青海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对郭继庄审查调查的结果。

经查,郭继庄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入国境,个人决定大额资金使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频繁接受信贷客户提供的高尔夫球活动,违规在建行客户企业投资参股、兼职取酬,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转由下属单位和他人支付;违反工作纪律,对应向上级报告事项而未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搞权钱交易,在信贷审批、招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房子、高尔夫卡、美国公司股份 4.5亿贷款换回1776万元好处

在这四起案件中,出手最大方,获批贷款最多的当属西宁信乐公司。该公司老板谈某对郭继庄十分慷慨,几百万的房子、几十万的高尔夫会员卡都不在话下,甚至还将美国一家公司价值1400余万元人民币的股份登记在郭继庄家人的名下。作为回报,郭继庄也让谈某公司顺利获得4.5亿元的授信额度。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间,西宁信乐公司及谈某为公司在商业贷款中获得时任建行青海省分行行长郭继庄的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郭行贿。在郭的关照下,西宁信乐公司开发的宁瑞水乡项目申请贷款期间,获得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贷款授信4.5亿元。

2008年至2012年间,谈某将该公司开发的新乐花园项目的工程款,通过一家贸易公司转付,购买了珠海金碧时代广场小区住房1套、地下停车位1个,将房屋进行装修并配备电器、家具等生活用品后,全部送给郭。经鉴定,以上房屋、车位、装修款、生活用品等除去郭个人支付5万元的装修款,价格总计2536158.82元。

2008年至2012年间,谈某分别在广东省珠海翠湖高尔夫球场和广州中山雅居乐长江高尔夫球场以郭的名义办理会员卡,为其缴纳高尔夫会员费654600元。

2012年,谈某应郭的要求,出资为郭位于西宁市锦绣江南小区2套住房进行装修。经鉴定,2套住房装修价格为546425元。

2013年,经郭索要,谈某为保证西宁信乐公司宁瑞水乡项目在建行青海省分行的贷款授信不受影响,将其在美国设立的JY公司的子公司TBGS公司控股的美国阿拉巴马州紫山大理石矿675万美元出资款,以股份形式登记在郭的女儿(定居英国)、亲家(英国籍)名下送给郭。JY公司登记股份份额计37.77%,合TBGS公司股份份额34%,价值229.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022450元。

2020年6月,驻建行纪检监察组对郭继庄问题线索初核期间,郭为掩盖受贿事实,分三笔向谈某转款近250万元,谈某于2020年11月主动退缴至中共青海省纪委办公厅。

法院判决,西宁信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谈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

3000万贷款违规提前获批 10年后开发商送上200多万的大平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陕西科达公司开发西安市东方花园地产项目时遇到资金困难,向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新城支行申报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与时任新城支行行长的陈某不熟。为使银行贷款尽快获批,郑某即请托时任建设银行西安审计分部主任的郭继庄帮忙。郑某自述,自己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郭继庄,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钓鱼,“关系处的不错”。有一次他和郭继庄、陈某一起吃饭,谈起东方花园的贷款,郭某在酒桌上就让陈某关照。

经郭某打招呼,陈某在陕西科达公司东方花园贷款项目报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放宽条件,提前受理并上报审批,使科达公司顺利获得3000万元贷款。

2013年6月,郑某为感谢郭某在贷款审批上提供的帮助,将陕西科达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小寨西路皇家公馆小区一套建筑面积达317.67平方米的“大平层”送给郭继庄。同年郭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入住。2017年,建设银行总行在巡视调查郭继庄相关问题时,郭继庄担心此事败露,即以女儿郭某的名义与科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7月通过其理财师薛某给陕西科达公司转款158.84万元。事实上,经鉴定:该套房屋价格为232.9474万元。案发后,郑某主动向纪委上缴郭某担心事情败露转入的房款158.84万元。

法院判决陕西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郑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两套团购房加5万美金 “感谢”获批1.1亿元贷款

2006年建行西安分行开始在锦绣江南团购房,开发商是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制人是曾某。2008年,郭继庄挑选了锦绣江南小区两套房屋,但是2010年锦绣江南小区建成后,他并未和其他同事一样缴纳房款和办理房产手续。

郭继庄之所以迟迟不交团购房的房款,在曾某看来,就是想直接白要这两套房子。事实上,郭继庄与曾某早就相识,而曾某也一直在贷款方面有求于他。

曾某供述称,2008年左右,他就经人介绍,认识了郭继庄,后来还一起吃过几次饭。曾某后来到西安发展,郭继庄还给他陆续介绍了建行陕西分行的很多领导,也给其在西安项目的贷款上提供了极大支持,他很感激郭继庄,并想得到更多的关照。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盐湖小区项目申请贷款时额度受限,后经时建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的帮助,顺利获得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1.1亿元贷款。

2013年曾某为表示对郭的感谢,从其掌控的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账户支出71.27142万元,为郭继庄在锦绣江南小区认购的两套团购房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两套房子的面积都在150平方米左右,当时团购价大概每平2000元左右。

2015年春节前,曾某为感谢郭在贷款融资等事宜上提供的帮助和今后公司在银行业务上的需要,在深圳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郭5万美元。

郭继庄为了掩盖自己的受贿行为,也动了不少心思。判决书披露,2015年左右,郭某退休之前,叫曾某到他办公室内,把自己在西安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交给曾某。郭继庄称,这就相当于给锦绣江南的两套房抵账了。曾某当即明白了郭的用意。这本房产证也从来没有办过过户手续,一直躺在曾某西安公司的保险柜里。直到2020年7月,郭继庄已被纪委带走调查,曾某才让人将房产证带回西宁。

建行青海省分行出具的证明显示,2011年,建行青海省分行向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授信并发放1.1亿元贷款,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一是未按银监会及建设银行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额度需要的问题;二是2011年给予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超出系统测算的风险限额。

一审法院判决,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罚金已缴纳);曾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以投资为名送上200万感谢费

郭继庄还让女儿名下的公司成为收受贿款的通道。

2013年,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西宁市嘉通小区”项目中,并不不具备向建行西宁支行城西支行申请贷款的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宋某找到此前就已认识的郭继庄,请他在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给予帮助,郭继庄也表示同意。

2014年4月12日,宋某在陪同郭一同前往英国看望女儿期间,商定由宋某以向郭女儿名下的英国君信英华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为名向郭支付准发贷款的“感谢费”。

当年5月27日,建行西宁城西支行向建行青海省分行申请对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客户准入被违规批准。同年9月,宋某设立青海润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并指定专人办理向郭女儿名下公司投资事宜。

2015年3月20日,建行西宁城西支行与嘉通伟业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在“西宁嘉通小区建设项目”中准发贷款人民币1.5亿元,所贷款项用于小区建设。

13天之后,青海润博教育公司与郭女儿的公司签订股东协议,协议约定润博教育出资200万元占股。次日,宋某从个人账户转入润博教育人民币200万元,同日公司将200万元转入郭女儿的公司。

法院判决,青海嘉通伟业工贸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宋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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